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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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
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我市的40项予以取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取代搞变相审批。对审批权在县(区)的事项,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全部予以取消;各县(区)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
二、加大监管力度。对取消的每一事项,都要同步研究、同步制定切实可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跟踪了解、检查落实,防止监管缺位。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突出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的监管,着力解决机制不畅、责任不清、标准不全等问题,确保堵塞漏洞,有效实施监管。
三、做好公开工作。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部门要按照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公开的目录清单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张家口市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doc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
信息来源:张家口编办
责任编辑:张家口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