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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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审改办〔2017〕1号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审改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和《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7〕1号)进行了衔接,决定对应取消6项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1项省委托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1项县(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其他事项因事权在省政府部门,无需衔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各县(区)要组织本级政府部门对应取消本级相关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取消后,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县(区)、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衔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印发
附件
衔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一、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事项目录编码 |
审批部门 |
监管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审批 |
000000007666471660-XK-011-0000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安监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 |
对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乙级及以下资质的,申请机构可按要求自行培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要件。 |
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事项目录编码 |
审批部门 |
监管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2 |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11130700740173409U-XK-002-0000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国土局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事项目录编码 |
审批部门 |
监管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4 |
放射诊疗许可 |
11130700MB0U47332R-XK-010-0000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卫计委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四条: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
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5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111307000004724032-XK-002-0001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6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11307000004724032-XK-003-0000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质监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二、省委托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受委托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
市质监局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三、县(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监管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县(区)行政审批局 |
县(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