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
发布时间: 2016-09-05 点击次数:?
涿政办〔2016〕14号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
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赵家蓬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5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9号)文件精神,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我县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此次共衔接涉及我县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7项,其中,保留实施2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5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或变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不得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二、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机构编制网、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1.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附件1
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1 |
19005 |
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
县林业局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使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 |
12002 |
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卫生许可证审批 |
县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技术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
检测或评价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附件2
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纳入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注 |
1 |
020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
2 |
020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注销时,清算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清算报告 |
|
3 |
02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
序号 |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纳入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注 |
4 |
02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注销时,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清算报告 |
|
5 |
28002-02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 |
不再向申请人收费 |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