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取...
发布时间: 2017-10-26 点击次数:?
涿机编办[2017]11号
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7〕1号)和《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张审改办〔2017〕1号)进行了衔接,决定对应取消5项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其他事项因事权在市政府部门,无需衔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中介服务取消后,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衔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附件1
衔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
(共5项)
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监管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住建局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2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卫计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四条: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
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4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5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