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
发布时间: 2017-10-26 点击次数:?
涿机编办[2017]10号
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8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衔接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其他事项因事权在上级政府部门,无需衔接。
县工信局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不得指定中介服务,并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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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工信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五条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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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