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安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Dec 26, 2017 9:58:33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编办[2017]33号
文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安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文安县行政权力清单》、《文安县部门责任清单》、《文安县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文安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各类清单的管理和运行,根据相关法律和文件,由县编办制定《文安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文安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动态管理(以下简称《清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实施的《清单》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部门责任事项的公布、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权力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部门责任事项包含部门职责事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事项。
第三条 《清单》动态调整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编办(县审改办)是本级清单的管理机构,县政府部门因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更名需要调整权力清单的,按照“相关部门申请→县审改办审核→县政府审定公布→及时调整公开”的程序进行。县直部门提出调整其他类别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要素的,按照“相关部门自行调整→报县审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县编办(县审改办)负责组织本级《清单》编制公布、动态调整、统计分析等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责任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县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均应纳入本级《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条 《清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编码、类别、实施机关、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依据、标准等要素。
第八条《清单》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或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申请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1.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的;
2.上级政府直接下放、授权或委托下放行政许可,按要求需承接的;
3.实施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5.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更名的;
6.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申请取消行政许可事项:
1.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2.上级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3.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的:
1.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2.行政权力事项的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及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权力事项名称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3.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4.其他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情形。
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应当按上述程序进行。对应经批准后调整或实施的,实施机关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并实施。
第十条《清单》调整按下列时限进行: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新设行政权力事项的,县政府部门在上述文件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编办(县审改办)提出申请,县编办(县审改办)1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
(二)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的,县政府部门向县编办(县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县编办(县审改办)审核、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审定公布后,县编办(县审改办)1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清单》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县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县编办(县审改办)投诉举报,县编办(县审改办)投诉举报电话:0316-5678300,投诉举报电子邮箱:wabbsgb@163.com。
第十二条 县政府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清单》调整申请的或者《清单》之外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县编办(县审改办)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均参照本办法执行。责任清单中部门职责需要调整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县编办申请修改本部门“三定”规定,经县编办审核后,报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相应调整部门责任清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