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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5:03:26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25 项)

(其中:部门职责 11 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5 项,公共服务事项 6 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3 项)

 

 

 

 

 

 

20156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参照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适合我县实际情况的房产管理政策、管理办法等。

承担有关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2

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依法开展全县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开发办

物业股

市场监管科

 

依法开展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稽查队

 

 

 

 

 

 

 

 

 

 

 

 

 

 

 

 

 

 

 

3

 

 

 

 

 

 

 

 

 

 

 

 

 

 

负责编制全县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分配及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住房的购建、分配、维护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直管公产住宅的管理。

负责拟定全县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住房保障中心

 

 

 

 

 

 

 

 

 

 

 

 

 

 

 

负责拟定全县各类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项目谋划、组织建设等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强制配建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等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公开摇号、公示、分配等工作。

 

负责已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成员情况变更、管理工作。

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家庭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公共住房房源筹集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共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资格认证等准入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公共住房政策咨询、监督、举报受理工作。

负责全县已享受公共住房人员的年度复核和退出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

负责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全县公共住房项目、房源、保障家庭信息的录入、核对、更新工作,负责全县公共住房各种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会同财政局,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预算,向国家、省申请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支持。

负责公共住房、棚户区改造资金及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的报批。

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报批和落实国家优惠政策,争取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

负责全县公共住房房源交接工作。

负责全县公共住房入住手续办理和租金收缴工作,包括公共住房入住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租金收缴及配租合同签订等工作。

负责全县公共住房维修管理工作,包括公共住房维修管理政策落实、报修维修方案制定、组织报修项目现场勘查确认、报修维修档案归集管理等工作。

4

负责全县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拟定我县房产交易管理办法,规范房产交易行为;办理全县范围内的房产交易事宜;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我县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办法,办理全县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及发证工作。

负责整顿和规范全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全县房屋权属交易与登记工作。

房产交易中心

 

 

 

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整理和保管工作。

负责全县房产交易信息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5

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政策,审批全县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负责全县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

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开发办

 

 

 

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

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审批及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预售办

 

6

负责监督指导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和其它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负责指导全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和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物业股

 

 

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

负责保障房运营管理工作。

负责政通、人和两个廉租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区内部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物业公司

 

 

8

负责全县各类房屋的租赁管理工作,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负责全县各类房屋的租赁管理、备案及房屋租赁证的发放工作。

 

尚未开展此项工作

9

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房改政策,督导全县房改工作。

负责全县自管、直管存量房房改审批工作。

 

尚未开展此项工作

负责全县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

 

负责全县自管、直管存量房的档案存放管理工作。

 

10

负责调解和配合有关部门仲裁房地产纠纷,制止和纠正住房中违法行为。

负责调解和配合有关部门仲裁房地产纠纷,制止和纠正住房中违法行为。

 

 

11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冯照阳                   填报时间:2015 6 25                     联系电话:523145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经济房、限价房申请审核分配

各乡镇、农场、管区、各园区及城区办

对申报的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公示并汇总上报

《文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8〕第65号)、《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2011〕第23号)、《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廊政〔2007220号)

申请家庭申请经济房、限价房需按要求先向各乡镇、农场、管区、各园区及城区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县车管所、县工商局、县房管局分别对家庭资产、车辆情况、企业情况、房产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摇号分配。

  县民政局

 

对申请家庭的资产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反馈县房管局。

《文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8〕第65号)、《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2011〕第23号)及县民政局低收入认证

  县车管所

对申请家庭的车辆情况进行核查。

《文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8〕第65号)、《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2011〕第23号)

  县工商局

对申请家庭的企业情况进行核查。

《文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8〕第65号)、《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2011〕第23号)

  县房管局

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住房信息。

《文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第65号)、《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2011〕第23号)

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审核、公示、分配等相关工作。

2

住房租赁补贴联审联查及发放

各乡镇、农场、管区、各园区及城区办

对申报的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公示并汇总上报

《文安县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0860

申请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按要求先向各乡镇、农场、管区、各园区及城区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县车管所队、县工商局、县房管局分别对家庭资产、车辆情况、企业情况、房产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由住房保障中心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批准后进行补贴保障,由县财政局审核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的补贴发放报告及明细表后,划拨资金并督促银行及时开户,将补贴发放到位。

 

 

 

 

 

县工商局

负责核查家庭工商注册情况。

县车管所

负责核查家庭车辆登记情况。

县民政局

负责审批保障家庭的收入、资产、婚姻情况。

县房管局

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住房信息。

负责住房补贴申请家庭审核、公示及补贴发放明细表。

县财政局

负责审核补贴发放明细表,划拨资金发放到户。

3

公共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审批、公示及其他交办公共住房相关业务

各乡镇、农场、管区、各园区及城区办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进行初审、公示并汇总上报。

 

《文安县公共住房管理办法》(〔2011〕第22号))、各年度申请及复核的通知

以公共住房新增申请为例,文安县孙某申请公共住房保障,在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后,经初审、复审合格后交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汇总转交至县房管局房产交易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若不合格,则退回居委会并告知孙某退回理由,审核合格的交由住房保障部门终审、公示、配租。县政府对辖区内的各审核部门进行督导,确保按时完成审核任务。

  县房管局

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住房信息。

负责按规定做好公共住房的审核、审批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摇号、分配、公示等工作。

 

 

 

 

4

 

 

 

 

公共住房保障家庭的联审联查

县工商

负责核查家庭工商注册情况。

《文安县公共住房管理办法》(〔2011〕第22号))、各年度申请方案及复核方案

以公共住房新增申请为例,文安县孙某申请公共住房保障,需由县工商核查其家庭名下企业工商注册情况、县车管所核查家庭车辆购置情况、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资产情况进行核实,各部门将核查结果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终审、公示,不合格则逐级回退至孙某并告知理由。

县车管所

负责核查家庭车辆登记情况。

县民政局

负责审批保障家庭的收入、资产、婚姻情况。

县房管局

负责申请家庭住房信息的核查工作。

5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县土地局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某某开发企业办理某小区预售,前期需要取得土地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住建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待手续齐全后,并工程项目投资比例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经过申请,县房管局按照相关程序为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县规划局

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县建设局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县房管局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 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房产档案查询服务

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房产档案的查询服务.

房产交易中心

7820030

2

开具无房证明服务

针对持本县户口买房的居民,依申请进行房产查询并出具无房证明手续。

房产交易中心

7820030

3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政策咨询服务

对咨询人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咨询。

住房保障中心

5227031

4

公共住房相关政策和问题的咨询服务

对咨询人提供公共住房相关政策和问题咨询服务。

住房保障中心

5227031

5

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咨询服务

对咨询人提供住房租赁补贴相关政策和问题咨询服务。

住房保障中心

5227031

6

棚户区改造政策咨询服务

对咨询人提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问题咨询服务。

住房保障中心

5227031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监督管理

单位(公章):文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一、案件查处对象

    根据工作职责要求,执法稽查大队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领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案件查处内容

    按照职能,重点查处1、房地产市场领域无资质开发、违规预售、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排号费、诚意金、意向金、优惠登记金、VIP卡)等违规违法行为;2物业管理企业的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挪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利用小区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等违规违法行为;3房地产中介机构超范围经营、提供不实信息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阴阳合同避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案件查处方式

案件主要来源:上级转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
   
(一)上级转办是指省、市、局领导批示、转发的案件;

(二)群众举报案件是指群众对违法违规企业检举、举报,证据确凿或线索明确的案件;

(三)媒体举报是指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方式公开曝光的违法违规案件;

(四)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是指执法稽查大队在检查、巡查时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

四、案件查处原则

    对涉房企业违法违规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执法稽查大队主要负责县规划区内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登记受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县局执法稽查大队统一登记受理;
  (二)分类办理。受理的违法违规案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涉及县规划区内的案件由执法稽查大队负责办理;
  (三)查办核实。执法稽查大队要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跟踪,在规定时限内对案件作出调查处理结果;
  (四)结案归档。查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意见依据正确,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归档。

六、行政处罚流程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制定行政处罚流程:立案、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下达责令整改及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下达处罚决定书、撰写结案报告、结案归档。
  (一)立案。“立案”是指对上级转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等渠道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予以调查处理决定的过程;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察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笔录等方法收集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证的过程;
  (三)调查报告。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成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确凿的案件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退回;
  (四)下达责令整改及事先告知书。执法稽查大队按照领导批示后的处理意见逐项落实,需要进行整改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示书及听证告知书;
  (五)下达处罚决定书。执法稽查大队一般会在集体讨论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采取罚缴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15日内被处罚单位(个人)应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执法稽查大队将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六)结案归档。违规行为已改正,罚款缴纳完毕后,写出结案报告,上报领导批示后结案归档。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监督管理

单位(公章):文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预售许可条件符合情况;

    2、是否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预售管理有关规定;

    3、预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2、专项检查;3、重点检查;4、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检查售楼处,对项目审批证件、销售方案、楼盘表、销控表、销售报表等资料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被监督检查企业,告知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提供材料要求;

    2、由企业提供检查内容涉及的资料;

    3、填写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4、征求监督检查企业检查结果的意见;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6、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问题严重或拒不执行限期整改的移交行政处罚部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三)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

单位(公章):文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是我县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主体。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对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确保各项住房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建设相关单位开展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履行住房保障管理职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体水平;

   (二)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年度住房保障分配进展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汇报;

(二)对县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三)实行保障性住房审核、配租配售情况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四)对受理的住房保障管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调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台账;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履行住房保障职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专题布置,按上级规定时限,报送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核情况、配租配售进度报表、信息;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