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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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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建设局责任清单第二部分

时间:Jul 28, 2016 5:42:33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

安监站

5255526

2

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

宣传《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计划》,发放宣传资料,深入施工企业宣讲,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全面排查质量安全隐患,提升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质监站

5255590

3

开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宣传活动

宣贯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筑节能及咨询及展览活动、宣传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等知识。

稽查办

5255580

4

3.1”国际民防宣传日

宣传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民防知识;接受群众有关防灾减灾、公共安全、民防知识的咨询。

人防办

5255567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目录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二)总监、项目经理监管

(三)工程质量中介(勘察、设计等)机构监管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项监管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

(六)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项目、资金事项监管

(七)人防工程危及修建、报废、拆除批准事项监管

(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放空地下室工程审批监管

(九)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管

(十)燃气管理事项监管

(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6次安全隐患排查;4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2、飞行检查:对违法违章工程进行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每二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全县工程全覆盖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检查组,成员包括局各相关科室有关人员;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现场进场的钢筋等原材料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二)总监、项目经理监管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

2、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总监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是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

5、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对项目经理监督管理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情况;

2、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经理到位情况。

3、检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情况,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4、是否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5、检查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处置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确定消防责任人,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检查工地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检查落实制定的和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是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个工程项目,必要时对项目经现实施扣分挂牌;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县重点工程必须抽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县重点工程必须抽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对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2、实行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3、严格总监和项目经理变更,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确需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但一个项目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质监站、安监站根据年度计划、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质监站、安监站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情况实施检查,并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场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总监、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工程质量中介(勘察、设计等)机构监管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的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单位从业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外地进文企业进文备案办理情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工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及到位情况;

4、执业注册人员到位情况;

5、中介机构取费是否规范;

6、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对全县中介机构进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全县中介机构进行大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中介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

2、对中介机构执业资格情况、技术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

3、对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服务质量、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组成相关股室人员为成员的检查组,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进行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3、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针对工程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作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有关的责任主体进行检查处理。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工程,包括在建工程建理、施工各方任主体及相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设单位相续办理情

2、检查施工、理企和工程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建立情,安全管人
    3
、施工、监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职责
    4
、施工现场实体防,施工行安全生法律、法范情
    5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临时设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由员对所有在建工程的安全生日常巡

2专项监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建工程安全生、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特起重机械、超一定模重大危性分部分工程、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等施重点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检查发现的安全患,下整改通知,限期改正。

2存在重大安全患的,下停工整改通知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3
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复查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名以上法人员参检查

2检查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件,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
检查员对检查人履行建工程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根据检查况签发整改通知,交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法人员应当将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发现的一般患,下限期整改通知

2存在重大安全患的,下停工整改通知令停工整改;
    3
复查验发现存在的安全患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施工、理企负责人、总监不良行扣分,况严重程度稽查办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4
扣分记录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安全信用案,作工程招投和安全生产许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项目、资金事项监管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同时更好的将救助资金落到实处,让真正有困难的农村困难户得到住房补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村困难户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困难户是否符合县民政局救助标准,所住住房是否属于危房。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是否存在不符合补助标准的低保户、困难户,优抚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该项工作主要民政局负责);

2、补助对象的住房是否属于危房,是否属于他人所有(该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村街负责);

4、检查补助资金是否全额发放到困难户手中,配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该项工作由财政局负责);

5、检查补助住房是否竣工(该项工作由建设局负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农村困难户住房补助分配年度指标后,由乡镇村街负责落实指标并核实相关情况;

2、公示制度。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乡镇审核通过并公示。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审核。各乡镇初审,重点确定住房困难程度、家庭困难程度;

2、公示。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乡镇审核通过并公示。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现场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半年度及年底竣工检查。每年6月底7月初组织半年度检查一次,11月底前组织年度竣工验收。由各相关单位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到现场检查,检查时全覆盖。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报上级政府部门讨论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公示期间有举报的,调查属实的,取消补助资格;

2、年底竣工检查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人防工程危及修建、报废、拆除批准事项监管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督促人防工程危及修建、报废、拆除续规施,根据《中人民共和人民防空法》、《河北省人防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特制以下督管理制度。
   
一、检查对
   
人防工程危及修建、报废、拆除批准申人(位或人)。
    
二、检查内
   (一)提供的相关审料是否真实全、有效;
  
(二)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是否按照批准建或补偿
  
(三)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的情
    
三、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案比对检查

五、检查程序
   (一)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项批完后,及制定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内检查不少于1次;
  
(二)根据
计划安排现场
  
(三)未按要求建或补偿目及,情节严重的依照相法律法规处理;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要求整改完成后,及馈并进复查
    
六、检查处
   (一)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案比对检查
  
(二)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可法相关条予行政处罚成犯罪的,及移送司法机依法追究其刑事任;
  
(三)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以及现场拆除、改造、报废超越批准范的,按照“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未按定向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利用登,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理;
  
(四)存在其他反相法律、法的,按照相的法律法规规

 

(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审批监管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督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放空地下室工程审批规范实施,根据《中人民共和人民防空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条例》,特制以下督管理制度。
    
一、检查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批申人(位、人)。
    
二、检查内
   (一)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
  
(二)防空地下室设计是否建面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建面的,是否按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提供的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社会监督。
    
四、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在目竣工时对易地建个进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况进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通
  
(三)相关单位按照通要求整改完成后,及馈并进复查
    
五、检查措施及
   (一)未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手或不按定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处罚 的行政处罚程序理;
  
(二)经复实际防空地下室不建防空地下室面的,按照有关规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发现设单位弄作假取得相关审批手的,依法查处成犯罪的,及移送司法机依法追究其刑事

 

(九)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管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人民共和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条例》和《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特制以下督管理制度:
   
一、检查对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位或人。
    
二、检查内
   (一)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率、使用防空警相同的音的行
  
(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
  
(三)是否存在阻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
  
(四)是否存在工程建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坏的行
  
(五)是否存在擅自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
  
(六)防空警报设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任等事移交,向人防部门备案;
  
(七)突性事件放警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案;
  
(八)工程建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施工方案和防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接受检查
  
(九)施工中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十)人民防空警报设位或人是否落化管理职责,是否有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十一)人民防空警报设位和管理是否落维护测试和年检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行一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位或人是否落人防警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检查,特是警报线路、警器、控制器、通信率等情计划有重点的行巡
  
(二)不定期抽。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位或人,整改行情检查次。
  
(三)重点管。于防空警报设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移交和案工作的,突性事件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管。
    
四、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展自的基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实检查工作;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定期限予以整改落整改展情况进督指
    
五、检查措施及
   (一)于占用人民防空通信率、使用防空警相同的音的,对当事人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法行,可以对个并处五千元以下的款、对单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款;造成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于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当事人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法行,可以对个并处五千元以下的款、对单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款;造成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
  
(三)
于阻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法行,可以对个并处五千元以下的款、对单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款;造成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于工程建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坏的,予警告,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并处一千元以下,对单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造成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于擅自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予警告,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并处一千元以下,对单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造成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于未落化管理职责,未展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令限期改正,向其主管部
  
(七)突性事件放警未按要求组织、上案的,令限期改正,向其主管部

(十)燃气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度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内已建及在建的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运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

2、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3、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4安全隐患和事故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到燃气安全生产技术性较强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原则上要有专业人员参加。重点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燃气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和事故调查处理及上报情况;

2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其中国家法定重大节日、燃气安全生产出现事故和重大隐患时必须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制订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安全隐患查处力度;

3、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4、全年不定期开展项目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监督检查计划;

2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检查措施;

3、监督检查人员向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检查和调查

5执法人员如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章违法行为的,对其下发停止违法违章整改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出具相关文书;

2、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安全问题,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内容,要列出整改意见,告知单位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4、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949号)、《廊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09] 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建设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文安县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
、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
、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规定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察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建设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
、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
、审核。由承办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
    3
、审批。由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
、批准。建设局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文安县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计算出罚款数额。
    2
、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3
、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
、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报局集体讨论。
    5
、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
六)执行。
    (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安县建设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文安县建设局(公章)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949号)、《廊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09] 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设系统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949号)、《文安县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文安县建设局。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949号)、《文安县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