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权力清单
时间:Dec 30, 2017 3:07:48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处罚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4项) |
101 |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文安县 审计局 |
行政事业股、商贸股、经济责任股、工建交审计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企业和个人 |
罚款 |
自审计机关收到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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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文安县 审计局 |
行政事业股、商贸股、经济责任股、工建交审计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罚款 |
自审计机关收到 |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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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4项) |
103 |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文安县 审计局 |
行政事业股、商贸股、经济责任股、工建交审计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企业和个人 |
罚款 |
自审计机关收到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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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文安县 审计局 |
行政事业股、商贸股、经济责任股、工建交审计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罚款 |
自审计机关收到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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