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权力清单
时间:Dec 30, 2017 3:18:59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18项) |
022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规划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42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2〕497号) |
由县政府或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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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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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矿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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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18项) |
0227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文安县国 土资源局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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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文安县国 土资源局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
个人、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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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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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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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1 |
临时用地审批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20个工作日 |
《廊坊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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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2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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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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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18项) |
023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籍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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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5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矿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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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6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矿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3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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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矿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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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8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开发整理中心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
企业、个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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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9 |
农用地转用审核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耕保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公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
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核的单位或个人 |
依相关法律规定 |
不收费 |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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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 |
土地征收审核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耕保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公布)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
申请土地征收审核的单位或个人 |
依相关法律规定 |
不收费 |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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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18项) |
0241 |
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依相关法律规定 |
不收费 |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事项 |
表二
行政权利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46项) |
1865 |
对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非法占用土地。(一)处罚依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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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 |
对在禁止开垦区开发土地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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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 |
对破坏耕地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l、《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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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6项) |
1868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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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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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 |
对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临时用地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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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 |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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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6项) |
1872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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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 |
对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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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 |
对无证采矿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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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 |
对越界采矿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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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 |
对破坏性开采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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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6项) |
1877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l、《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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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 |
对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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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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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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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6项) |
1881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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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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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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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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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6项) |
1885 |
对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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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 |
对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1、《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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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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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
|
行政处罚(46项) |
1889 |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
1890 |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监察局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依规申请延长 |
不收费 |
|
|
189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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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单位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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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6项) |
1893 |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1894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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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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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6项) |
1896 |
对将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1897 |
对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
1898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
公民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
1899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
行政处罚(46项) |
1900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1901 |
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或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或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
1902 |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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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 |
对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二十三条第二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
行政处罚(46项) |
1904 |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或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或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或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1905 |
对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
|
行政处罚(46项) |
1906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或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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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或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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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6项) |
1908 |
对附有地图图形的各种产品在印刷或者展示、加工、制作前,未按规定将试制样图报审核部门审核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河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河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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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 |
对未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基础测绘成果或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基础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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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
对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提供他人使用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未经审批,利用或提供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中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处罚法规定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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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征收 (2项) |
303 |
土地征收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耕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征收转用报批办法》 |
被征地人 |
依相关法律规定 |
依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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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土地闲置费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 第三十七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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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
30工作日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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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确认 (2项) |
615 |
不动产登记 |
文安县 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20日 |
财税【2016】79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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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林权证核发(县政府委托)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林业局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局 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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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 |
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
3个月 |
财税【2016】79号文 |
2017年市调整项 |
表五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裁决(1项) |
503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局 |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2003第 17 号令)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的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6个月 |
不收费 |
县级以上政府最终裁决,我局具体组织实施 |
表六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监督(6项) |
865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测绘办、地理信息办 |
关于印发《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依据》和《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冀测(2012)12号,2012年2月9日发布、及相关法律法规 |
公民、法人、测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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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监督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矿股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三条 |
法人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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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监督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矿股 |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 |
法人 |
无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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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监督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矿股 |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二十一条 |
法人 |
无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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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监督与管理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矿股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采矿权人 |
无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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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地理信息办 国土测绘办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
测绘项目施测单位 |
5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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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行政权力 (12项) |
973 |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全部条款;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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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 |
测绘成果汇交 |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测绘办 地理信息办 |
《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31日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6号)第五条,第八条 |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单位 |
无 |
无 |
按照市局下发文件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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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执法队 国土分局、国土所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暂行办法》(冀国土资监字【2001】175号)、《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暂行办法》(廊国土资监字【20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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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不少于两次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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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12项) |
97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全部条款;《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全部条款;《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全部条款;《廊坊市地价管理办法》(廊国土资〔2012〕227号)全部条款;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和租赁价格标准》的通知(廊国土资〔2012〕117号)全部条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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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第1号)全部条款;《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全部条款;《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全部条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无 |
|
|
978 |
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审核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全部条款;《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全部条款;《廊坊市地价管理办法》(廊国土资〔2012〕227号)全部条款;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和租赁价格标准》的通知(廊国土资〔2012〕117号)全部条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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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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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审核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全部条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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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审核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第四条-第八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1]224号)全部条款;《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政[2011]39号)全部条款;《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12号)全部条款;《河北省强化土地资源支撑推进县城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冀发[2013]16号)第五条;《关于利用土地资金政策支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3]39号)第二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废弃砖瓦窑用地等农村废弃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40号)全部条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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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全部条款;《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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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12项) |
982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组卷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耕保股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
依相关法律规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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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产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2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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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初审(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时限到期续期审批) |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依相关法律规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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