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权力清单
时间:Dec 30, 2017 2:57:31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2项) |
0100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文安县 气象局 |
办公室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天 |
否 |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的相关要求,“(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我单位只负责(二)中的行政许可。 |
0101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文安县 气象局 |
办公室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通用航空管理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2天 |
否 |
|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处罚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行政处罚 (34项) |
1331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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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处罚;对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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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33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处罚;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警告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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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处罚;对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
企业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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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35 |
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处罚;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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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对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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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 |
对危害气象设施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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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38 |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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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处罚;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处罚;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处罚;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处罚;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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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40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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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 |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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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
对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处罚;对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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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43 |
对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处罚;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处罚;对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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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处罚;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处罚;对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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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 |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企业 |
警告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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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46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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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处罚;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企业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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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 |
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企业 |
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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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49 |
对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处罚;对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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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
对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处罚;对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对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处罚;对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处罚;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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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5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处罚;对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处罚;对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处罚;对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处罚;对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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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
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处罚;对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处罚;对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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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53 |
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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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 |
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审查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对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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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对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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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56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
企业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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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处罚;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企业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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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58 |
对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对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处罚;对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企业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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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处罚;对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处罚;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罚;对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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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60 |
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处罚;对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处罚;对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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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处罚;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处罚;对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处罚;对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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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62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以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设施的处罚;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挖沙,以及设置障碍物、安装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和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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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63 |
对未在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以及大型娱乐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未备案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警告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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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4项) |
1364 |
对现有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未按照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的处罚;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变更或修改防雷设计方案未按原审核程序报审的处罚;对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对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处罚;对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处罚;对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防雷装置设计和安装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罚款 |
1.受理、立案7个工作日。2.立案做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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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 行政权力 (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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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气象台站(含特种观测站)的迁建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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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 气象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七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7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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