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14 点击次数:?
安政办〔2016〕106号
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省部门取消下放的73项行政审批事项,我县相应取消行政权力事项6项(其中取消权力清单中已有的行政权力事项4项,取消未列入我县权力清单的事项2项),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8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承接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县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要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取代搞变相审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对于承接上级下放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立即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附件:1.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附件1
县政府部门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
权力类别 |
备注 |
1 |
060001 |
县民政局 |
申请筹备成立全县性社会团体审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县属社会团体 |
行政许可 |
此项对应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2 |
|
县人社局 |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资格审定 |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河北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福〔1995〕23号)第二条《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第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 |
其他职权 |
未在权力清单内 |
3 |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
其他职权 |
县项目名称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 |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
权力类别 |
备注 |
4 |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
其他职权 |
县项目名称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 |
5 |
150004 |
县农业局 |
《林权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七条 |
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
行政确认 |
取消林业部门《林权证》的核发,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 |
6 |
|
县卫计局 |
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属于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的育龄夫妻 |
行政许可 |
未在权力清单内 |
县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 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下放 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138095 |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监督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放 |
县住建局 |
|
2 |
139036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其他类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放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序 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下放 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3 |
13021 |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8号)第二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放 |
县住建局 |
|
4 |
14015 |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4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下放 |
县交通运输局 |
|
5 |
14016 |
在航道上(内)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十五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下放 |
县交通运输局 |
|
序 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下放 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6 |
17019 |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订)第二十三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八条、第十二条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厅委托县级渔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局 (水产) |
|
7 |
175002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 |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
行政裁决 |
省农业厅下放 |
县农业局 |
|
8 |
186005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确认 |
省林业厅下放 |
县农业局 |
原省市县三级均有此项权力,现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明确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