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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8-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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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峰峰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政府办公室)为协助政府领导处理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机构规格正级,加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峰峰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峰峰矿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外事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接受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外事工作的谋划、协调,负责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秘书组,负责处理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拟订我区中长期外事工作规划,统筹协调区领导参加重要涉外活动的外事工作安排。区政府办公室的相关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区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和致函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日常公文办理,包括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来文办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及所属部门来文办理,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来文办理。

(二)负责区政府领导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区政府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区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批示,对区政府各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决定。

(五)组织起草区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文稿。

(六)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七)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八)负责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议案和提请区政府任命工作人员的行政任免有关手续;负责承办区政府任命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工作。

(九)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工作要求。

(十)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和区政府领导要求,组织专题调研,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评估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负责政务信息(包括舆情信息)服务工作。

(十三)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区政府新闻宣传、舆情回应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配合中央驻邯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金融监管,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负责全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做好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组织全区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化解工作。

(十七)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掌握、整理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区政府工作情况,超前研究分析各方面的动向,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工作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资料、建议。

(十八)对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组织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围绕区政府确定的重要课题协作攻关。

(十九)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涉港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外事、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拟定全区性外事、港澳工作规定。

(二十)贯彻执行和协调推进全区对外交流合作规划和部署,对全区外事工作履行综合归口管理职能。

(二十一)承担我区涉港澳事务综合性工作,指导我区与港澳的交往。

(二十二)承办区领导对外交往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区各领域对外交往。

(二十三)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因公出国、赴港澳工作。统筹管理我区邀请外国人来华相关事宜。

(二十四)负责重要外宾邀请、报批工作,组织接待来访的党宾、国宾、政要等重要外宾及外国驻华外交人员。

(二十五)负责我区境外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协调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我区的涉外事务。

(二十六)办理来我区采访的外国记者相关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港澳记者来我区采访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二十七)统筹协调全区友好城市工作,指导峰峰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

(二十八)完成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对外联络部、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来源:峰峰矿区编办
责任编辑:峰峰矿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