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
发布时间: 2015-12-30 点击次数:?
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广政字〔2015〕106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口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县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县政府决定:
一、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8项;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3项;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50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10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40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特别是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二、本决定下发后l0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核准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是否向申请人收费等内容。县审改办在广平县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县审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六、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创新举措,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3.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广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1
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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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4个部门、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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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 |
备注 |
一、气象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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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00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属于“建设工程联审联验”事项。 |
2 |
3400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产品测试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属于“建设工程联审联验”事项。 |
二、环保局(1项) |
|||||
3 |
11002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县环保局 |
环境技术评估及技术审核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环境技术评估意见并承担费用,依法由审批部门开展。 |
三、农牧局(3项) |
|||||
4 |
17001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农牧局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主要是针对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审批 |
5 |
17001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
|||
6 |
17001 |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
四、住建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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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400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
县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
8 |
14006 |
丁级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县住建局 |
设计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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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共计3个部门、3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 向申请人 收费 |
备 注 |
一、气象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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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00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条令)第九条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不收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衔接国发〔2015〕58号第70项;属于“建设工程联审联验”事项。 |
二、环保局(1项) |
||||||||
2 |
11010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县环保局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九条 |
环境监测报告 |
不收费 |
衔接国发〔2015〕58号第1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三、水利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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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600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县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专家审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
专家审查意见 |
不收费 |
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目 |
附件3 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共计13个部门、5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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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 |
中介服务是否强制性 |
备 注 |
|
一、发改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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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00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九条 |
项目申请报告书 |
市场调节 |
否(衔接国发[2015]58号第1项、第72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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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政局(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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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6001 |
县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筹备成立及变更活动资金时出具验资报告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
3 |
06001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交审计报告 |
1、《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1号)第二十二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 |
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
4 |
06001 |
注销登记时提交清算报告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清算报告 |
登记管理机关不收费 |
是 |
|
||
5 |
06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成立、变更开办资金时出具验资报告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九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
6 |
06002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交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
7 |
06002 |
注销登记时提交清算报告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
清算报告 |
登记管理机关不收费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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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6004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成立、原始基金数额提交验资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第九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
9 |
06004 |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审计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 |
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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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6004 |
注销登记出具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报告书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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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4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清算报告书 |
登记管理机关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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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建局(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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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40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
12 |
14004 |
三级和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
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年度产值的财务审计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 |
财务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
13 |
14004 |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验资 |
验资证明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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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4005 |
燃气经营许可 |
公司资产验资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15条; 2、《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6号)第12条、第13条。 |
验资证明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
四、气象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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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400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收费依据: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9号) 收费标准: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检测费:70元/点 |
是 |
属于“建设工程联审联验”事项。 |
|
五、环保局(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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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100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是 |
|
|
17 |
11003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五条 |
环境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是 |
|
|
18 |
11003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五条 |
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是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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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500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4号) |
是 |
|
|
20 |
15005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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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500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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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5005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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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5002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
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 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4号) |
是 |
|
|
七、公安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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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04002 |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
集会游行示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人或相关单位 |
不收费 |
是 |
|
|
25 |
04006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方案 |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活动举办单位和申请人 |
不收费 |
是 |
|
|
八、教育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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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02001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 |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 |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是 |
|
|
九、农牧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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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7009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检验报告 |
按照冀价行费〔2008〕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是 |
|
|
十、安监局(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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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6004 |
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安全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 |
是 |
|
|
29 |
2600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55号令)第九条 |
安全评价报告 |
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 |
是 |
|
|
30 |
26006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65号令)第八条 |
安全评价报告 |
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 |
是 |
|
|
31 |
26006 |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测绘 |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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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600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
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 |
是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
33 |
26005 |
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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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6005 |
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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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水利局(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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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600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初步设计报告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属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目 |
|
36 |
1600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十一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第二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衔接国发〔2015〕58号文,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37 |
16001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 |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衔接国发〔2015〕58号文,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38 |
1600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编制水土流失监测报告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七条、第八条 |
水土流失监测报告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衔接国发〔2015〕58号文,“水土流失监测报告”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39 |
1600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
水土保持方案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衔接国发〔2015〕58号文,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40 |
16005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衔接国发〔2015〕58号文,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目 |
|
41 |
1600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衔接国发〔2015〕58号文,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目 |
|
42 |
16006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
|
43 |
1600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第九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衔接国发〔2015〕58号文,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目 |
|
44 |
16005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目 |
|
45 |
16005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目 |
|
46 |
16005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按市场价调节 |
是 |
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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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人社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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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09003 |
劳务派遣许可 |
注册资本证明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
中介服务费按行业标准或委托双方协商收取 |
是 |
|
|
48 |
02002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批、审查、核准 |
拟建学校的注册资金证明、拟建学校的固定资产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2、《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条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条 |
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 |
中介服务费按行业标准或委托双方协商收取 |
是 |
属于“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中人社局部分 |
|
十三、消防队(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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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04005 |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消防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20号)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
检测报告 |
与中介机构协商 |
是 |
|
|
50 |
04005 |
消防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
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与中介机构协商 |
是 |
|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
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