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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委近日印发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

发布日期:2011-08-29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去年6月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对控制编制总量、实行动态调整、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编制使用核准工作中,还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落实措施不完善、执行制度不严格、协调配合不密切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编制使用核准工作,省编委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县编委和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把有限的编制资源管住用活。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编制使用核准工作的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央提出,要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员数相对应,对确需加强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要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动态调整。目前,我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与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要控制编制总量,实行动态调整,实现其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必须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实行编制使用核准,可以从源头上控制编制使用,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实行编制使用核准,可以在编制总额内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编制使用及时进行调整,实现动态管理;实行编制使用核准,可以将编制落实到具体人员,实现编制数和人员数及财政供养人员数相对应,把编制管理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超编进人问题的发生。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明确编制使用核准的程序。省编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冀机编〔2010〕14号)对编制使用核准已作出具体规定,省编委领导在2011年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上,又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首先要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制使用情况,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充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控制总量、动态管理、核编到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编制使用核准。组织、人社部门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录用、聘用、调动、安置人员。财政部门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新增人员入编手续,核拨经费、发放工资。
    通知要求,要切实加强对编制使用核准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编制使用核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不断完善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编制使用核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控制总量、优化配置、动态管理、规范运作”的要求,抓好编制使用核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编制使用核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制度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表彰;对执行差的,要提出批评,限期纠正。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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