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市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
发布时间: 2014-12-31 点击次数:?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和省市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9号)要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本次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调研论证,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衔接并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9项,其中取消1项,承接18项。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立即停止审批,并做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迅速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尽快熟悉业务和办理流程,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要按照审批权限,根据涉及本级本部门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井陉矿区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
审批事项和省市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9项,其中取消1项、衔接下放18项)
一、衔接取消项目(共1项)
序号 |
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区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89号) |
|
二、衔接下放项目(共18项)
序号 |
原实施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省发展 改革委 |
企业投资除燃煤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外的其余热电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
区发改局 |
省许可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部分下放。此项市本级不再保留,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及特定区域实施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2 |
省发展 改革委 |
企业投资除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和跨非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及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外的其余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
区发改局 |
省许可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部分下放。此项市本级除跨县(市)、区的项目外,其余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的核准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及特定区域实施。申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申报规定需市有关手续的由市出具有关材料。作为子项列入我市原部分保留许可项目“企业投资类项目核准” |
3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
区农牧局 |
省授权实施许可类。此项市本级不再保留,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级植物检疫机构实施 |
序号 |
原实施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4 |
省商务厅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33号)下放管理层级第14项 部委规章:《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五条 |
区投促局 |
省许可类“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的部分下放。此项市本级不再保留,进一步下发至县(市)、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5 |
省商务厅 |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
区投促局 |
省许可类“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的部分下放。此项市本级不再保留,进一步下发至县(市)、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序号 |
原实施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6 |
省文化厅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1项 |
区文广 新局 |
省确定县级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
7 |
省文化厅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3项 |
区文广 新局 |
省确定县级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
8 |
省地税局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7号发布,2006年12月31日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9项 |
区地税局 |
100万(含)以上由市级审批,100万以下由县(市)、区级审批。此项列入我区非行政许可项目 |
9 |
省地税局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区地税局 |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
序号 |
原实施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10 |
省地税局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区地税局 |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
11 |
省地税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区地税局 |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
12 |
省地税局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区地税局 |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
13 |
省地税局 |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区地税局 |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
14 |
省地税局 |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部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区地税局 |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
序号 |
原实施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15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2项 |
区文广 新局 |
市级衔接并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 |
16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3项 |
区文广 新局 |
市级衔接并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 |
17 |
省文物局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
区文广 新局 |
市级衔接并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 |
18 |
省文物局 |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同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
区文广 新局 |
市级衔接并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