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5-12-31 点击次数:?
隆政字〔2015〕79号
隆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承市政字〔2015〕1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县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县政府决定:
一、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131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30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101项;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15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特别是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二、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核准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是否向申请人收费等内容。县审改办在隆化县政府网站、隆化县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县审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
三、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六、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创新举措,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设定依据充分予以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隆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设定依据充分予以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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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隆化县发展改革局(行政许可事项11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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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 |
02002 |
农业建设项目核准 |
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 |
02003 |
农业建设项目审批 |
审批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 |
02005 |
工业建设项目核准 |
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4 |
02007 |
建筑业建设项目核准 |
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5 |
02009 |
第三产业生产经营类建设项目核准 |
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6 |
02010 |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项目审批 |
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7 |
02011 |
专项、补助建设项目审批 |
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8 |
02012 |
建设项目招标核准 |
出具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的招投标专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第613号,于2011年11月30日发布) |
出具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的招投标专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9 |
0201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编写节能评估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项。 |
10 |
02017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08〕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100项。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11 |
02018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出具经审计的企业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于2014年5月17日发布) |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3项。 |
12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4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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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隆化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14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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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3 |
05001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主席令第4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4月22日修订)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经费〔2013〕1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8项。 |
14 |
05002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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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05003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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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5006 |
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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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05008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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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05010 |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身体条件合格的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于2012年9月12日发布) |
体检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项。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19 |
05011 |
机动车驾驶证增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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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5012 |
机动车驾驶证换证 |
||||||
21 |
05016 |
恢复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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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22 |
05029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公安部令第86号,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 |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项。 |
23 |
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
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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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0504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消防设计 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安部令第119号,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 |
消防设计专篇设计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5项。 |
25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机构审查结论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告知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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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0504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消防设计 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安部令第119号,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 |
消防设计专篇设计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7项。 |
27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两类工程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机构审查结论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告知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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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28 |
0504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部令第119号,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9项。 |
29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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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05047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部令第119号,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21项。 |
31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 |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2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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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隆化县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2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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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32 |
060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国务院令第250号,于1998年9月25日发布)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23项。 |
33 |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
离任审计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2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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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 |
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2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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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35 |
06002 |
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51号,于1998年10月25日发布)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26项。 |
36 |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
离任审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2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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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 |
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2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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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3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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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38 |
09002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验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十四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9 |
09003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
验资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0 |
09004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 |
验资或财务审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人社部令第19号)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五、隆化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3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8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41 |
1000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43 |
10002 |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
采矿权延续需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38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企业从上次办理采矿权登记至申请延续时因停产未动用储量的或原开发利用方案尚有服务期的可不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只需提供:①停产证明②开采情况说明③县区局关于储量未动用的说明。 |
44 |
采矿权变更、延续需提供:储量核实报告 |
储量核实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40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45 |
采矿权注销需提供: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43项。 |
|||
46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山储量年报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44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47 |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3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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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10003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环境评价报告 |
1.《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环境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六、隆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6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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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49 |
110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审批(含环评文件经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主席令第77号,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 |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0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50 |
1100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审批(含环评文件经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主席令第77号,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 |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0项。 |
51 |
1100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主席令第77号,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 |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0项。 |
52 |
11008 |
生产性排污许可证核发(县级)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2号,于2014年12月7日发布) |
环境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2项。 |
53 |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第53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54 |
11009 |
非生产性排污许可证核发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2号,于2014年12月7日发布) |
环境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2项。 |
55 |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第53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56 |
11010 |
新建扩建改建其它伴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初审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主席令第77号,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 |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0项。 |
七、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16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27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57 |
1200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内)核发 |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4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58 |
核准类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5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59 |
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现状地形图 |
现状地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6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60 |
1200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内)核发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7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61 |
1200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规划区内)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 |
现状实测地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9项。 |
62 |
12004 |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审批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 |
现状实测地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3 |
1200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核发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0项。 |
64 |
12008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镇)核发 |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4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65 |
核准类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5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66 |
12008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镇)核发 |
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现状地形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 |
现状地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6项。 |
67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7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68 |
1200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村镇)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 |
现状实测地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9 |
120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核发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0项。 |
70 |
1201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
施工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
施工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4项。 |
71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审查合格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5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72 |
12012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道路挖掘工程现场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令第198号,于1996年6月4日发布) |
施工平面图(含道路恢复施工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77项。 |
73 |
道路挖掘工程施工平面图审查合格书 |
审查合格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78项。 |
|||
74 |
12013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及水量数据资料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九条 |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及水量数据资料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75 |
排水管道配置图及相关资料 |
排水管道配置图及相关资料 |
||||||
76 |
12014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提交施工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发布) |
施工平面图(含道路恢复施工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72项。 |
77 |
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73项。 |
|||
78 |
12015 |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
房屋预售测绘成果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部令第131号,于2004年7月20日发布) |
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经费〔2006〕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3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79 |
12017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80 |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81 |
12024 |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审批 |
效果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于2011年1月26日发布) |
效果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79项。 |
82 |
12031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审批 |
现状位置示意图、规划设计方案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位置地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83 |
12032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八、隆化县农牧局(行政许可事项4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4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84 |
14003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业部58号令,2006年1月27日公布) |
可行性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85 |
1400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农业部42号令,2004年9月21日公布) |
体检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86 |
14009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农业部第15号令,2008年11月7日公布) |
健康证明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87 |
14011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农业部19号令2008年11月26日公布) |
健康证明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九、隆化县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4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4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88 |
15001 |
林木采伐行政许可 |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采伐调查设计文件和有关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主席令第3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修正)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1项。 |
89 |
15003 |
森林经营单位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于2015年3月31日发布)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3项。 |
90 |
15004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于2015年3月31日发布)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91 |
15013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于2015年3月31日发布)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2项。 |
十、隆化县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11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1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92 |
1600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7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93 |
16002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8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94 |
1600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改委令第15号 第二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95 |
16004 |
取水许可审批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9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96 |
16005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2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97 |
16006 |
河道采砂审批 |
编制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98 |
16007 |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打井、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它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4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99 |
1600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4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00 |
16009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第九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0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01 |
1601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 建设部 计价格〔2002〕10号)执行或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9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02 |
1601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4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十一、隆化县安监局(行政许可事项6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6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03 |
23001 |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采砂、砖瓦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安全评价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04 |
23002 |
四等尾矿库整改项目、闭库(含清运)项目及五等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
安全设施设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31项。 |
105 |
2300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38项。 |
106 |
23005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34项。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107 |
23006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35项。1.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08 |
23007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36项。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十二、隆化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事项4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4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09 |
26007 |
设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资金信用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资金信用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文市字〔2015〕20号)文件,对演出、娱乐、网络文化等主体准入审批项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除国家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及设立章程、合同、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10 |
26016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资信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文市字〔2015〕20号)文件,对演出、娱乐、网络文化等主体准入审批项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除国家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及设立章程、合同、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 |
111 |
26017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款 |
资信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文市字〔2015〕20号)文件,对演出、娱乐、网络文化等主体准入审批项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除国家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及设立章程、合同、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12 |
26019 |
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 |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三条 |
保证金证明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十三、隆化县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1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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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13 |
3200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需提供: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国气象局令第21号,于2011年7月22日发布) |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经费字〔2002〕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46项。 |
十四、隆化县市场监管局涉及中介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3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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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14 |
36004 |
食品经营许可 |
健康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主席令第21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修订) |
健康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28项。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15 |
3601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发 |
培训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五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于2011年5月3日发布) |
培训证明材料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42项。 |
116 |
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
体检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43项。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
117 |
3600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
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检验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1998)29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十五、隆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事项8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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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18 |
37001 |
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卫生许可证审批 |
新办或复核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卫生部令第80号,于2011年2月14日发布) |
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7项。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19 |
37001 |
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卫生许可证审批 |
复核需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卫生部令第80号,于2011年2月14日发布) |
健康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8项。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120 |
37002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延续需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
1.《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4号) |
健康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9项。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121 |
新办或延续需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
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0项。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
122 |
37003 |
放射诊疗许可 |
新办需提供: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射防护检测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卫生部令第46号,于2006年1月24日发布) |
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1项。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123 |
校验需提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
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2项。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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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24 |
37004 |
医师资格准入及执业、变更及重新注册许可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卫生部令第5号,于1999年7月16日发布) |
健康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3项。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125 |
37005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 |
设置需提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卫生部令第35号,于1994年8月29日发布) |
资信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4项。 |
126 |
设置需提供:可研报告 |
可研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5项。 |
|||
127 |
执业登记需提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建筑设计平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6项。 |
|||
128 |
执业登记需提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7项。 |
|||
129 |
37006 |
护士延续注册 |
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卫生部令第 59 号,于2008年5月6日发布) |
健康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8项。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30 |
37007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卫生部令第46号,于2006年1月24日发布)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9项。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131 |
3700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卫生部令第46号,于2006年1月24日发布)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20项。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附件2
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行政许可事项15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5项)
一、隆化县发展改革局(行政许可事项10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0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
备注 |
1 |
02002 |
农业建设项目核准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1项。 |
2 |
02003 |
农业建设项目审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1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
备注 |
3 |
02005 |
工业建设项目核准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1项。 |
4 |
02007 |
建筑业建设项目核准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1项。 |
5 |
02009 |
第三产业生产经营类建设项目核准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1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
备注 |
6 |
02010 |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项目审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1项。 |
7 |
02011 |
专项、补助建设项目审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1项。 |
8 |
02012 |
建设项目招标核准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第613号,于2011年11月30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1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
备注 |
9 |
02014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不收费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2第20项。 |
10 |
0201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于2010年9月17日发布)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报告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3项。 |
二、隆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1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
备注 |
11 |
11007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辐射项目)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于 2001年12月27日发布) |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4项。 |
三、隆化县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3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3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
备注 |
12 |
16002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项目验收需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5项。 |
13 |
16009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专家审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
专家审查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7项。 |
14 |
1601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四条 |
专家审查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6项。 |
四、隆化县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1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
备注 |
15 |
3200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国气象局令第21号,于2011年7月22日公布)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不收费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2第13项。 |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