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08 点击次数:?
满政办〔2017〕142号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31号)要求,区审改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区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对应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事项,我区涉及1项,相应接收下放1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要求承接到位。按照精准承接和“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权力衔接落实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切实提高承接落实能力。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承接市级下放事权的部门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及时补充所需专业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协调解决承接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问题,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全方位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承接范围。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承接能力的提高,区政府各部门有需要保定市相应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可随时向区编办(审改办)提出申请,报市编委办(审改办)审核同意后予以下放。
附件:保定市满城区衔接保定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保定市满城区衔接保定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下放的县(市、区)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下放形式 |
1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 条。 |
市发改委 |
各县(市、区) |
区发改局 |
直接下放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