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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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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山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疗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按照政策规定拟定全县具体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设维护网络信息系统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按照政策规定拟定全县具体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贯彻落实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

(五)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政策。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六)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医疗保障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承担机关党务、公文审核、文电、机要、督办、保密、信访、档案、值班、标准化建设、安全保卫和局内应急管理。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考核奖励、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制定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窗口单位建设等工作。

(二)基金监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维护好网络信息系统和智能监控平台;负责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监督管理定点医疗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拟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综合业务。负责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参保筹资和待遇政策宣传;落实我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推进、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负责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拟定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按政策制定和调整县级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股级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4日起施行。

 

 

 

 

 

 

 

 

 

 

 

 

 

中共平山县委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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