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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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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简称县扶贫办)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贯彻落实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扶贫开发工作相关方案。

(二)组织落实国家、省和市扶贫开发规划,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贫困识别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全县贫困状况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贫困退出工作。

(四)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工作。

(五)监督检查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

(六)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七)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国家、省、市、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口帮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八)负责协调深度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

(九)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

(十)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承担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扶贫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负责机关党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扶贫开发。负责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对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巡查督促整改;负责对贫困退出、考核、验收、评估等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督查巡查;配合省、市脱贫攻坚督查组开展工作,并组织进行整改;负责扶贫信访工作;承办县委巡察、督查交办工作。

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贯彻落实扶贫开发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扶贫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提出扶贫政策建议;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和发布扶贫开发信息;牵头拟定“扶贫日”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脱贫攻坚奖、脱贫攻坚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全县贫困识别、退出、验收和问题整改工作,负责开展建档立卡和动态调整,负责扶贫开发信息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统计、监测和分析全县贫困状况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协作机制;负责对基层扶贫统计监测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拟订脱贫滚动计划和年度减贫计划。

协调联络国家、省、市对我县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工作;牵头组织对各乡镇扶贫工作成效考核;负责对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负责考核、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推进工作。

负责拟订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指导监督乡镇扶贫项目库建设;建立完善产业扶贫到户机制,完善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就业、科技、金融等扶贫工作;开展股份合作制扶贫;负责指导扶贫任务重的乡镇发展家庭手工业扶贫;负责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信贷扶贫项目的计划拟订、政策指导和跟踪管理;组织、指导有关乡镇对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和后续产业的扶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工作;承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项目的申报、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协调联系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对接有关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深度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负责统计扶贫系统培训开展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扶贫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乡镇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提升,实用技能培训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协助各民主党派开展扶贫开发民主监督工作;配合做好精准脱贫驻村干部和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的选派、管理、培训和帮扶工作;负责县级领导包联工作。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编制6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 22日起施行。

中共平山县委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印发

 

来源:平山县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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