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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容城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7-04-06 发布者:容城县委编办

为全面落实《容城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90号)总体要求,结合容城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基本制度体系

() 完善社会信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完善《容城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使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建设、发展规划等有法可循,使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应用有法可依,使信用人才培养和管理、诚信文化和诚信教育建设有法可用。

 ( 责任单位:法制办牵头,发改局、人行配合)

(二)推进行业、部门信用规章制度建设

各部门分别根据本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三)建立社会信用标准规范体系

制定县级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管理、应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信用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

责任单位: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编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发改局)

(四)建立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省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我县的实施细则,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育和监管,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建立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在信用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信用档案、信用产品应用、信用信息评级、信用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规范标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责任单位:人行)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建立“信用容城网”信用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形成县域内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依法公开的各类信用信息,为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支持,为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机构提供支撑服务,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提供查询服务。力争2017年实现与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发改局牵头,市场监管、人行、政务服务大厅、政法委、国税、地税等单位配合)

()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和“数字河北”相关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数字容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力争2017年实现与省、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

推进重点领域信用记录的互联互通与共享机制。率先从公务员诚信、工商管理、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流通服务、税务、电子商务、价格、进出口、中介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教育科研、法院审务公开等重点领域开始,加快建立法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进行电子化处理,做好行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工作和信用信息的发布工作。

(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逐步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容城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县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信用信息公开属性和查询权限,及时通过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共享,对信息查询实行登记管理。

(责任单位:发改局、人行牵头,政府办、各有关单位具体负责)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

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完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政府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全面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各级各部门发布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建设更加清正廉洁的政府。

(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突出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公务员考录、干部选拔任用与监督管理、安排政府扶持资金等管理事项中,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

(责任单位:发改局、人行牵头 ,县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文广新局、教育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发展规划、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前期论证,认真履行、兑现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实施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等任何地方保护主义措施。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过程透明。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政府收支透明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强和完善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全面开展公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信用管理人员的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守信手册,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增加信用教育内容;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过程中,把诚信教育列为学习内容,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加强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失信公告、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等管理制度。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共享和公布制度,将多次受到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等消防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安监局 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安局)

2、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逐步建立以商品条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应用。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完善“12365”和“12331”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的功能,建立质量信用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商务局、农业局)

()加强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1、研究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建立实施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牵头, 商务局配合)

2、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12315”消费技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3、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分类监管,健全缺陷及不合格商品信息的通报和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4、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

(责任单位:商务局)

5、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责任单位:商务局)

()加强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洗钱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进网络金融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严厉打击网络金融违法失信行为,加强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网络金融信用监管系统,构建良好的网络金融诚信环境。促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外汇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制度,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惩戒作用。

(责任单位:人行牵头,监管办配合)

()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纳税人税务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强化纳税人基础信息、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加强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企业和经营者价格自律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经营者价格诚信管理,全面实施企业价格违法行为发布披露工作,推动实施信用奖惩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责任单位:物价局)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综合检索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信用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人社局)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环保、质监等其他监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对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联动限制惩戒。建立完善全县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统一发布共享。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财政局)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依托河北省招标采购系统,做好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征集共享工作,实现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全覆盖。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全面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信息发布公告制度,及时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建立完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招投标的主要环节之中。

(责任单位:发改局)

()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部门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标准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与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名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铁路、水路、管道、车辆维修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实施信用激励惩戒措施。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企业及个人失信记录。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戒,加快建立实施跨地区、多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商务局、住建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非法传销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责任单位: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十一)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信用建设。

研究制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且与其他行业信息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重点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矿山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信用管理。

(责任单位:国土局)

(十二)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信用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社会公示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企业评优升级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责任单位:统计局)

(十三)加强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对律师、会计等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发放与个人信用状况挂钩管理。

(责任单位: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住建局、监管办等有关部门)

(十四)加强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加强广告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责任单位: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加强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非法行医等违法失信行为。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公示制度,促进药品医械耗材市场合理竞争,治理价格“虚高”。全面建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信用档案。强化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建立药品生产(研发)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对违法失信主体加大曝光力度,实行失信联动惩戒管理,惩戒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失信行为,完善市场退出制度。大力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加强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的信用记录,建立计生违法行为信用惩戒机制,惩戒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责任单位:卫计局 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物价局)

()加强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1、推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殡葬、慈善、彩票等方面信用制度建设,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惠民政策申请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严格受益条件审查,完善退出环节管理,强化对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

2、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信用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人社局、卫计局)

()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记入法人失信内容,并与主要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关联。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着力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管理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责任单位:人社局)

()加强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教职人员、大学生和研究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

(责任单位:教育局、科技局)

()加强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全面征集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制定从业人员诚信准则,建立实施信用奖惩机制,加强市场诚信管理。实行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推进体育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

(责任单位:文广新局、教育局)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强化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采集和公布。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文广新局)

()加强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1、推进全县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档案,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激励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责任单位: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国家能源利用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推进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

(责任单位:发改局牵头,商务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加强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网络信用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规制度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公安局牵头, 各有关单位配合)

()加强自然人信用建设

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县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境外和外籍人员在梅活动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制度。对重点职业人群,包括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销售经纪和公估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全面建立信用档案,并实现政务共享查询。完善职业行为操守规范,在职业资格取得认定、职称评定晋升环节,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对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惩戒限制。在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秩序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和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责任单位:发改局、人行牵头, 县各有关单位具体负责)

()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依托全县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信息和信用档案。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增强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信用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建立社会组织失信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员在失信事件中的关联信用管理机制,建立社会组织法人信用评价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在各类社会活动中的信用水平。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成员单位信用建设中的组织促进作用,积极开展诚信建设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责任单位:民政局)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加强法院公信建设

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的全国四级法院信息互联互通。实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审判执行工作流程网上公开、庭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倡导信法守法、诚信交易、互信合作,依法制裁商业欺诈、恣意违约毁约、假冒伪劣、虚假诉讼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责任单位:法院)

()加强检察公信建设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深入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检察院)

()加强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纳入信用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公安局)

()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进一步提高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等各类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责任单位:司法局)

()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责任单位:公安局、司法局)

()健全完善司法公信基础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责任单位: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

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受益优先、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的支持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发改局、人行牵头,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惩戒约束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应有惩戒约束,重复失信、重大失信加重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信用审查。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支持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相应的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发改局、人行牵头,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

(责任单位:发改局、人行牵头,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责任单位:人行、发改局)

()推进并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

坚持本地发展和外来引进相结合,增强我县评级机构的影响力。规范信用评级市场管理,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公信力。探索创新双评级、再评级制度。

(责任单位:人行牵头,发改局、商务局、监管办配合)

()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

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

(责任单位:发改局、人行牵头,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

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发改局、人行牵头,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实施分类监管办法。落实国家信用服务法律制度,实施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治理结构,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提升信用服务质量。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宫,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责任单位:人行)

九、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以适当保护,在部分领域试行信用修复管理,形成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机制。落实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实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明确信用信息平台的安全等级标准,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等级测评工作。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和数据监测分析能力,形成集态势感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于一体的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制定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责任单位: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十、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普及诚信教育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尚,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的活动,提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宣传效果。办好用好道德讲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遵德守礼。

(责任单位: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局、县团委)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上、诚实守信的社会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责任单位:宣传部、文明办)

()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

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公益活动,广泛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社区”、等诚信创建主题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商务局、文明办、人行)

()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

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才资源支持。

(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一、阶段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8月)。召开全县动员会议,对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县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搭建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组织架构。各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着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9月至20176月)。  研究确定需修订和制定出台的信用制度目录;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方案,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初步完成“信用容城网”平台建设,力争实现与市社会信用系统互联互通;各责任单位完成本部门、本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初步实现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建设推进阶段(20177月至2018年年底)。组织实施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以及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等活动的信用制度;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建设覆盖全市的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不断充实完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逐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大力推动信用服务业发展;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91月至2019年年底)。进一步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充实提升、深化应用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扩大“信用容城网”对外信用信息服务范围,健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监管,推动信用服务业成为我县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不断增强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

十二、保障措施

    ()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成立方案推进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对本乡镇、相关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乡镇、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乡镇、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大政策支持

县政府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信用工程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优先给予安排。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各级主流媒体在开展诚信褒扬、失信惩戒等方面宣传报道时,尽量减免宣传费用。

(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确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牵头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各部门明确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机构,落实具体负责人员。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发改局、人行、编办牵头,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建立工作通报和协调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发改局、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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