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通知:涉政办字〔2016〕46号
发布时间: 2016-11-01 点击次数:?
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
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平安街道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省审改办《关于取消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6〕4号)要求,县政府决定,衔接取消5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7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涉县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5项)
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
涉县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取消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1 |
1000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勘测定界 |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改革 |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 |
2 |
1200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住房规划建设局 |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 |
2000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安全监管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
4 |
20002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安全监管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5 |
20002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安全监管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