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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时间: 2016-04-25 信息来源:唐山编办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截止20XX年XX月XX日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经费来源为: (财政补助或非财政补助)。
我单位保证上述数据真实可信,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止20XX年XX月X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确认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原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我单位保证上述数据真实可信,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