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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时间: 2016-04-25 信息来源:唐山编办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截止20XXXXXX日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经费来源为:     (财政补助或非财政补助)。

我单位保证上述数据真实可信,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20XX年XXXX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止20XXXXX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确认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原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我单位保证上述数据真实可信,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20XX年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