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第二批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
时间: 2017-05-19 作者:唐山编办
唐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7年第二批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审改办,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日,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7〕1号)。为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2017年第二批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市实际,此次共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6项,其中,衔接取消25项,另有1项为县级审批事项由县级对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衔接。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许可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20日内,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唐山市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2017年5月29日前完成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及公开工作。
附件:2017年第二批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唐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2017年第二批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6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通用目录名称市级衔接取消部门
取消的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备注
衔接处理决定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审批
市安监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对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乙级资质的,申请机构可按要求自行培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要件。
省安监局审批事项,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2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1.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我省未实施。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3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市文广新局
举办外国的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资金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第二十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对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营业性演出审批为县级审批事项,相应的中介服务事项由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进行衔接
4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市保密局
申请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验资报告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九)印制设备清单;(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在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进行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省保密局审批事项,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5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市保密局
申请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财务审计报告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九)印制设备清单;(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在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进行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省保密局审批事项,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6
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
市国土局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超过70周岁)的身体健康证明
《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测人发〔2014〕8号)第七条:超过70周岁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均须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对超过70周岁申请测绘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7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市国土局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8
采矿权转让审批
市国土局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1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9
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
市国土局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
《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测人发〔2014〕8号)第十条: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污损的原注册证或执业印章,经注册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补办。
对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10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市卫计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六)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产人员健康证明,改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标准,企业严格按标准执行,加强直接从事消毒产品操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省卫计委审批事项,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11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市卫计委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证件遗失声明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1: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二章 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20个工作日后提出补发申请)。
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12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市卫计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二十三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13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市卫计委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四条: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对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14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卫计委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四条: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15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市卫计委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四条: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省质监局审批事项,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18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省质监局审批事项,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1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市质监局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省质监局审批事项,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20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质监局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2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市质监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市质监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此项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23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市质监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24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市质监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2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市质监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
26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市质监局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我市无此项中介服务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中介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