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望都县机构编制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望都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6-30 点击次数:?
【字体:

望都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 望都县民政局(盖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镇乡(街道)民政组织建设和开展民政工作。

牵头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办公室

 

2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评估和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社会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全县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拟订全县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综合性文件。

综合股

 

负责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承担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承担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

依法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3

负责全县军人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拟订全县优待抚恤工作的政策并指导工作开展。

优抚安置股

 

承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伍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审报工作。

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烈士追认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烈士褒扬政策制定及系统的管理维护。

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

负责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的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优抚安置股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生活和政治待遇的落实工作。

负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5

组织、指导全县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监督救灾款物;组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工作。

组织拟订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救灾救济股

 

县级救灾仓储管理,指导镇乡(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

协调救灾工作,开展查灾、核灾、报灾、灾民慰问等工作。

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分配发放救济款物;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6

负责全县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承担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救灾救济股

 

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7

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等工作;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认定、救助工作。

低保核查中心

承担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信息库的建设和完善,承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实施医疗救助制度,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审批、救助工作。

8

指导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有关的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负责孤儿救助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资金补助工作。

福利事务股

 

负责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救灾赈济工作。

贯彻执行收养登记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承担对孤儿及困境儿童提供分类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承担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办理解除收养登记工作;承担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承担收养登记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9

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综合股

 

指导城乡社区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拟订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和政策。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和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指导村(居)委会主任、村(居)委会成员、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工作及社会工作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工作。

指导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承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

10

承办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承担镇乡、街道的设置、撤销、更名的审核工作以及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设置、撤销、更名的审核工作;承担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综合股

 

承担行政界线、界桩的日常管理及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参与有关部门调查和调处边界争议。

指导和协调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城区路门牌设置更新和管理;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组织、编辑出版各类地名图,开展、指导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1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开展婚姻辅导服务。

殡葬管理所

 

承担办理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证件的补证以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承担受胁迫的婚姻撤销工作;承担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12

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做好殡葬管理条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组织拟订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办法、意见、方案,认真落实惠民殡葬等政策法规。

做好殡葬日常管理工作,倡导移风易俗,推进文明殡葬、生态殡葬;会同相关部门制止、处理殡葬违法行为,引导群众依法从事殡葬活动。

负责全县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公墓建设初审上报工作。

做好殡仪馆、公墓(墓地)、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13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监管

承担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新办)、变更、注销事项的指导、审批工作。

福利事务股

 

承担对福利企业法定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人数进行月度认定工作。

监督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及权益保障情况。

负责福利企业引进残疾人专用免征进口税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14

 

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福彩资金的使用管理

指导、管理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点的发行销售管理工作,筹集社会福利资金。

福利事务股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张涛涛       填报时间: 201558                  联系电话:0312-7827060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  望都县民政局(盖章)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民政局

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负责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做好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冀政办【201121号和保市政办【20121号)

 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某地有一流浪人员睡在马路边上,接警后派出所出警由120把该名流浪人员送入救助管理站。入站后发现该名救助人员无身份、户籍、无亲友,怀疑并有患有精神类疾病瘫痪和传染病,本着“先治疗、后医治”的原则送入县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积极和救助人员沟通,查找个人身份信息。25天后其治愈出院,在核实其身份后,根据《救助管理条例》规定及要求,由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工具,在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护送老人返乡,和亲人团聚。平时,城市管理局负责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和劝导工作。

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对象的引导、护送工作;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加大告知、劝返、引导、护送力度;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询工作。

卫生局

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定点医院,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工作指导;明确“基本医疗救治”的范围和相关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费用审核工作。

财政局

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交通运输局

交通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及时提供乘车(船)凭证;协调铁路、公路、水运等单位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2

殡葬管理

民政局

负责对全县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丧葬用品等殡葬设施建设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墓管理办法》

某日,县殡葬管理所在巡查时发现,AA村在其村后的林地上砍伐树木、清理土地,有建造公墓的嫌疑。县殡葬管理所立即会同该镇工作人员前去了解情况,但该村干部矢口否认。据初步查明,该村计划建设公墓的土地面积约有5亩,但没列入规划,怕不好批准,故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建造。县殡葬管理所向该村干部解释政策后,希望其能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样,但毫无效果。县殡葬管理所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与林业、国土部门进行了沟通,由林业、国土部门对其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擅自改变林地和耕地性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该村补种树木,恢复原样。案例2:某日,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B乡县道边的一家木材加工厂,生产销售棺木。经对该加工厂进行初步了解,获知该加工厂是未经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登记的非法加工厂,立即将此情况告知工商局,由工商局对该加工厂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局

依法对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所需占用林地,予以审核审批,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有关工作。对占用林地擅自建造公墓及坟墓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工商局

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局

依法对公墓等殡葬配套设施用地进行审批,并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占用耕地建造公墓、骨灰堂、坟墓,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局

负责管理医院出具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死亡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公安局

负责出具死亡证明,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无主遗体。

3

弃婴救助管理

民政局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助、安置机制,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某日,接群众报警,某地发现一刚出生女婴。接警后派出所经过调查了解,并经多方查找,未查找到其生父母及其他亲属,认定为弃婴,并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后送入民政事业服务中心。中心将女婴送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婴有明显缺陷,中心与派出所作好交接工作后送入中心儿童福利部抚养。

卫生局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助、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助工作,并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发改局

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公安局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局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民族宗教事务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4

收养登记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01日)

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经多方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及亲属,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县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抚养。2014年某月,张某和郑某向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张某和郑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

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5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国土资源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资源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应急办报告,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应急办、国土资源局牵头,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应急抢险指挥部,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交通、水利部门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利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局

负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卫生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

交通运输局

负责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7

对民族宗教团体的管理

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0号)、《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37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如申请成立某县级宗教团体。县民族宗教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再到县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民政局

 

 

 

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  望都县民政局(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5·12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活动载体包括图版展览,宣传手册、图片等资料发放,防灾减灾演练、文艺演出等系列活动。

救灾救济股

7817568

2

低保(残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核查中心

7817368

3

大病医疗救助

对困难群众患大病给予救助

低保核查中心

7817368

4

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救灾救济股

7817568

5

孤儿保障服务

对孤儿提供分类保障制度,按季发放生活补助费。

福利事务股

7817369

6

临时救助

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提供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

救灾救济股

7817568

7

婚姻登记

免费为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处

7827180

8

收养登记

办理内地居民的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明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等服务。

福利事务股

7817369

9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咨询

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福利事务股

7817369

10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政策咨询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接受并解答基层干部群众关于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政策法规的咨询。

综合股

7827182

11

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服务

适时编撰行政区划和街巷地名图

综合股

7827182

12

福利企业培训及相关服务

开展福利企业负责人、资质员、其他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接受各类咨询,受理相关的投诉举报事宜。

福利事务股

7817369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  望都县民政局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

望都县民政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确认”、“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放权不放责”的要求,望都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上述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有无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五)是否擅自收费;

(六)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受理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的案卷进行抽查;

(三)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托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对检查范围、内容等事项提出要求。

2.实施检查。实地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作出结论。根据检查情况,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情况作出相应的结论。

(二)对投诉、举报的调查程序

1.下发通知。就投诉、举报的情况向受投诉、举报的受委托机关发出书面通知,提出协助调查的要求。

2.实施调查。实地听取受委托机关的汇报、查看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过程的书面材料等。

3.作出结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投诉、举报的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合法的结论,并将有关结论通知投诉、举报双方。

六、 监督检查处理

(一)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期限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制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三)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二)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望都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直接登记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望都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监管

为加强对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的监管,确保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精神,制定如下监管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二级是否制定村(居)委会选举实施方案,乡镇(街道)是否统一制定村(居)委会选举办法样本和规范选票样式;

(二)村(居)委会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法推选产生;

(三)村(居)民代表是否依法推选产生,妇女村民代表比例是否达到法定要求;

(四)村(居)委会选举办法是否依法产生;

(五)选民登记是否合法;

(五)村(居)民小组长的推选是否依法产生;

(六)候选人(自荐人)是否依法产生,并在法定时间内公布;

(七)是否按规定对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八)委托投票是否依法操作;

(九)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是否依法产生;

(十)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十一)村(居)委会选举中是否实行候选人(自荐人)现场回避制度;

(十二)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数和当选的候选人(自荐人)的得票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十三)候选人(自荐人)得票数和选举结果是否公布;

(十四)对群众来信来访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十五)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及时依法有效调查处理;

(十六)新一届村(居)委会是否及时建立健全下属的工作委员会;

(十七)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等是否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十八)对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是否进行任职培训;

(十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台账资料;

(三)实地检查;

(四)召开座谈会;

(五)查阅信访件,走访信访人,听取处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责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改正,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组织指导村(居)委会选举的;

(三)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绚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五)对群众信访处理不及时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的。

 

()地名管理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和各镇乡、街道地名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名名称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 177332008)制定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三)地名规划是否与城乡建设同步;

(四)密度是否适宜,布局是否合理;

(五)地名标志设置是否完好、整洁、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专项检查

    1、下发检查通知书;

    2、实施检查,重点实地抽查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

    3、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省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予以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镇乡、街道地名管理部门发现下列行为的立即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检查通知书;

 (二)听取汇报、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三)实地抽查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下发检查通报;

 (五)开展检查工作回头看。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四)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地名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

2、未按照规定职责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的;

3、违法收费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六)殡葬服务设施事项监管

加强我县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堂、经营性公墓等殡仪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各乡镇(街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各殡仪服务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审批建设。

2.公墓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安葬方式、墓穴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法违规现象。

3.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2. 定期检查: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根据镇乡(街道)规模大小,确定检查数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农林、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违法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占用耕地造公墓或坟墓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建造公墓或坟墓的的,移交给农林局。

 

(七)福利企业事项监督

为规范福利企业资质管理,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内容

1、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督查;

2、对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3、对举报反映福利企业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案件进行督查。

4、依法应当督查的其他内容。

(二)指标

1、月度认定:每个企业每月1次资格认定。

2、日常督查:每个企业每年至少1次。

3、专项督查:每年至少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台帐、资料核查。核查企业每月向民政部门报送的月度资格认定相关台账、资料;核查企业残疾人职工一人一档,考勤记录、岗位安排表、职工花名册、公示栏等台账、资料。

2、实地检查。民政部门每年对每个企业至少1次实地检查。民政联合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实地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3、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形式,查阅台账资料、核对考勤记录、清点残疾人职工人数、问询残疾人职工、检查有关设施设备等措施,发现企业违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未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企业提交相关材料;

3、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或实地监督检查;

4、对发现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2、对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3、对福利企业不符合《河北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变更、注销手续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4、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经核查后,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5、对福利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内容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四)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五)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六)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公开,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八)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是否向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九)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为听取汇报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检查程序和措施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二)实施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管理机关在养老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报有关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落实。组织相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五、检查结果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进行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处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有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