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7-06-27 点击次数:?
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县安监局 |
应急办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5 |
无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初审 |
市安监局 |
行政审批窗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
5 |
无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初审 |
市安监局 |
行政审批窗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5 |
无 |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审 |
市安监局 |
行政审批窗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5 |
无 |
|
5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初审 |
市安监局 |
行政审批窗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5 |
无 |
|
6 |
已建成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转产、搬迁、关闭审查初审 |
市安监局 |
行政审批窗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即办 |
无 |
|
7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初审 |
市安监局 |
行政审批窗口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即办 |
无 |
|
8 |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初审 |
市安监局 |
行政审批窗口 |
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07〕17号)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当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 |
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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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
市安监局 |
行政审批窗口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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