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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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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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参考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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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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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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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武安市委、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武安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字[201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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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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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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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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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核准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投诉举报、上级部门安排、随机抽查、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
2、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准确客观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与情节,由当事人确认后签字。
4、行政执法部门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到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邻居、所在单位的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到场见证。
5、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但应当由勘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6、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资项目核准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1)经济发展局受理企业申请报告。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经济发展局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济发展局审核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当事人违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发改局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发改局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3、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在工业园区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投诉举报、上级部门安排、随机抽查、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撤销原批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当事人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安监局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安监局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3、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