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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工业园区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7-09-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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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工业园区

 

责任清单

 

 

 

20179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工作事项来源

职责来源

1

负责编制辖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城乡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实施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建设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负责组织实施园区内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园区年度经济发展计划。

经济发展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负责园区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

社会事务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负责编制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社会事务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负责园区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社会事务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2

编制辖区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城乡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实施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建设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3

审批或审核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或审核各类进区项目。

经济发展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4

负责辖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审查,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参与园区内建设项目放线、验线、跟踪管理、规划验收。

建设局

三定规定

监督检查、查处园区内各种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局

三定规定

指导托管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建设局

三定规定

组织指导托管村庄的建设和管理。

建设局

三定规定

指导园区给排水、供热、电力、通信、燃气和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建设局

三定规定

指导协调园区容貌综合整治工作。

建设局

三定规定

组织实施园区内绿化的规划、管理。

建设局

三定规定

5

负责辖区财政管理,实施辖区内财政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

负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管委会内部各项财务制度。

财政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负责园区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的编制、收支计划的组织执行。

财政局

三定规定

负责园区各类企业的财务审计、监督及会计人员管理、审查工作。

财政局

三定规定

负责园区托管村有关财政资金、各项涉农补贴的发放和监管工作。

财政局

三定规定

负责园区国有资产的管理、收费管理工作。

财政局

三定规定

负责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征缴工作。

财政局

三定规定

6

负责辖区内招商引资、进出口贸易和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负责园区经济技术项目的洽谈、引进、开发、消化、吸收。

经济发展局

 

三定规定

 

负责园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

经济发展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负责园区企业出口创汇、涉外经济活动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经济发展局

三定规定

负责园区内企业技术进步、新产品研制开发、经济指标考核、统计等项工作。

经济发展局

三定规定

为园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系列化服务。

经济发展局

三定规定

7

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园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8

负责辖区教育、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园区所辖农村的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局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负责园区农村的村民自治工作、村务财务的管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征兵和退伍军人安置等村级行政事务的管理。

社会事务局

三定规定

负责园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信访稳定工作。

社会事务局

三定规定

9

负责协调辖区内上级有关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上级有关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

 

有关科室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10

负责武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武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有关科室

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

 

       填报人:                            主管领导: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二、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 务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服务事项出处

1

“安全生产月”活动

每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经济发展局

0310——57126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

基础设施安全大排查

每月组织人员在园区内进行基础设施排查,对损坏、缺失的基础设施进行及时的修复与补充。

建设局

0310——55566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序号

监管制度

监管制度参考出处

(一)

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武安市委、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武安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字[2011]104号)

(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一)投资项目核准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投诉举报、上级部门安排、随机抽查、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

2、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准确客观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与情节,由当事人确认后签字。

4行政执法部门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到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邻居、所在单位的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到场见证。

5、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但应当由勘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6、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资项目核准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1)经济发展局受理企业申请报告。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经济发展局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济发展局审核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当事人违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发改局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发改局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3、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在工业园区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投诉举报、上级部门安排、随机抽查、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撤销原批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当事人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安监局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安监局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3、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武安编办
责任编辑:武安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