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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3-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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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农业农村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新华区农业农村局(简称区农业农村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石家庄市新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石家庄市新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推进全区“三农”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落实“三农”工作重要文件部署。区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和区委关于“三农”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和水利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决策,负责全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二)协调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协调推进乡村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区乡村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

(七)负责全区农业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市级标准。承担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上级水利政策。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落实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业方面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

(一)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质量农业,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和高效特色农业产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涉农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切实提升国家、省、市、区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果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果品质量抽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果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或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业方面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三)将市林业局的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拟订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牵头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农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

负责综合性涉农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等法律工作;负责“放、管、服”相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牵头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工作;负责对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项目的审计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和资金的运行监督;协调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乡村治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承担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指导重大农业技术装备、人才引进工作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财务审计等工作;协调推进乡村产业发展,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监测和调查统计工作;负责农业统计和农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农业教育和农民从业技能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负责推进全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负责农业项目全程综合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牵头开展对重大农业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有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强区工作;负责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指导全区粮食、油料等作物生产和产业发展。负责节水农业和防灾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负责肥料、农作物种子、种苗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棉花等特色产业发展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协调解决蔬菜、水果等特色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指导蔬菜和水果等特色农产品产销衔接;承担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落实国家农机购机补贴、农机深松作业等相关政策;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统筹协调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及农业污染防控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农膜、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沼气、生物质能转化的开发利用;负责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负责区畜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依法对畜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市场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及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工作;负责区农产品及农业、畜牧业等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综合执法及渔政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上级水利政策;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落实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

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办理市河长办、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交办的事项,对相关街道、有关部门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规定。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新华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