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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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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6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乐市医疗保障局(简称市医疗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石家庄市委及新乐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贯彻落实省、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使用维护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省、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

(四)贯彻落实省、石家庄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五)按照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制定和调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贯彻落实省、石家庄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实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依法监管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落实省、石家庄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投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落实省、石家庄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政策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贯彻落实省、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党风廉政建设、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老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负责办事窗口建设等工作。

拟定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组织起草医疗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

(二)综合业务科。负责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使用维护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慢性病、特殊病等病种和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办法;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落实动态调整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落实省、石家庄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按照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制定和调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股级职数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新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新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

来源:新乐市编办
责任编辑:新乐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