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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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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6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乐市行政审批局(简称市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石家庄市委、新乐市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新乐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市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承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则,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协助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并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四)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六)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行全市电子证照库建设。

(八)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九)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十)负责市直部门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工作,行政审批信息资料的保管、整理、统计、编目和定期检查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1.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实施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及督察工作;承办法治考核工作。

2.负责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信息报告工作,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3.负责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下放、取消、调整以及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和办事指南,负责全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规范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审批服务便民化,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互联互通。指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4.负责协调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评估;统筹调研推进全市“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放管服”改革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承担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政务公开;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部门间并联审批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三)勘验科

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勘验办法;负责现场勘验、核查,牵头建设专家库和组织实施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远程视频勘验平台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研究勘验方式改革创新工作。

(四)投资项目科

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本级政府项目投资、中央统借统还和本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及国家规定需本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土地征收审核。

(五)商事登记科

负责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广告发布登记。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评价、奖惩和使用管理,负责信用市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六)市场服务科

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药品经营许可(零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设立;食品生产许可(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生产许可)。

(七)社会事务科

负责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校车使用许可;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师(助理)执业变更、注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举办健身气功及设立站点的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出版物零售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事项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护士延续注册许可;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举办全市性学生竞赛活动审批;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校验;再生育审批;音像制品(中外合作)零售、出租经营许可;印刷经营活动企业(其他印刷品)设立及兼并变更经营活动的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科学研究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变更;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高危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审批(石市委托)。

(八)环境保护科

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文件取消此事项。取消审批后,由市环保局制定相关措施,履行监管职责。根据20171120日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对建设项目中的“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九)农林水务科

负责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取水许可;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河道采砂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节水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农药广告审批;植物产地检疫证明的核发;栽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马铃薯一级种薯、二级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草种经营许可;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对草原防火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审批;因教学科研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森林植物检疫、产地检疫证;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批准;农药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和注销的受理、审查、含踏勘(石市委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延续、变更和注销的受理、审查含踏勘(石市委托)。

(十)城建交通科

负责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竣工验收许可;搬运装卸经营许可;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者兼并、合并、分户、停歇业、变更许可;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审批许可;占道经营摊点审批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负责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暂定级);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股级职数10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新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新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

来源:新乐市编办
责任编辑:新乐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