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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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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6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石家庄市委、新乐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湿地、水、林业、草原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石家庄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石家庄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石家庄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制订的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城市设计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做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批后规划实施,进行建设工程现场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报批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市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拟订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五)负责全市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林木草种生产经营行为。

(十六)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实施工作。

(十七)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城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测绘及林业违法案件。

(十八)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转变职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和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依法加强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有关文件的制发、机关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专题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接待、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基建工作;承担局主要工作的协调、督办和综合汇总工作;承担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组织听证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

(二)执法监察科。对全市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批后管理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审定、移交、移送、归档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做好违法案件报告、通报、函告工作;负责集中执法行动的协调联动工作;负责诚信建设、市民服务以及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对上级领导、部门交办信访案件的督导落实;负责对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访隐患、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基层所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三)国土空间规划地理信息科。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有关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总体城市风貌设计等各类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查、报批和公布工作。组织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负责政府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计划安排。

负责市域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用地规划条件。

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控规编制及动态维护;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任务。拟定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措施。根据控规和上位规划科学划定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储以及征地的规划实施范围,落实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高度等技术指标,合理安排地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并提出实施建议。

落实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落实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落实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检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四)建筑和市政规划科。负责市域内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工作;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含规划总平面图);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复核建筑施工图,对各项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形、朝向、间距、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参与规划区域内大中型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室外装修等建筑工程的规划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市域内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停车场、桥涵、河渠、电力、电讯、燃气、供热、市政、绿化、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的规划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外管线、管网综合规划工作;参与编制、补充、修改、调整城市市政工程专项规划、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会审。

(五)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组卷上报以及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指导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植树造林补偿相关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科。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贯彻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工作。

(七)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负债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计划。负责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落实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报批工作。

(八)林业管理科。拟订全市国土绿化措施,负责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地流失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股级职数8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新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新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 

来源:新乐市编办
责任编辑:新乐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