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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6-04-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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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2011〕25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0]13号)和中共兴隆县委、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兴发[2010]12号),设立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章草案,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四)承担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负责实施上述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工作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依法对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托管和整合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七)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二)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组织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和注册工作。

(十四)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定机关工作规范和制度,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信访、档案、保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接待等方面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财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资、职称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技术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和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与业务对口的专家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非煤矿山、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测检验;承担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受部门和企业委托,具体承办安全生产相关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三)综合监督管理股(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牌子)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和许可准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全县无人看管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业务对口的专家组管理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情况。

四、人员编制

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核定股级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人。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供销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供电、公安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旅游和商务、质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的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察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县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存储单位的安全管理。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县卫生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地方性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