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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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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字〔2017〕32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精神,县审改办对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经梳理,此次共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保留事项1项,其他16项因事权在国务院和省政府部门,无需我县衔接。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相关文件。


二、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兴隆县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项)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2

 

 

 

 

 

附件

 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编码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结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11308227401581

96G-XK-002-0000

县发展改革局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节能专项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