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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取消下放目录(一)

发布时间: 2020-02-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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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与省市政府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9号)文件要求,我县需衔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接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18 项。

各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确保省、市政府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对衔接下放的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以部门文件的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做好上下衔接,防止管理脱节。要明确衔接下放事项的分管领导和办理机构,梳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制作流程图,完善管理措施,向社会公开。

附件:元氏县2014年第二批衔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附件:

元氏县2014年第二批衔接取消和下放的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9项,其中衔接取消1项,接受下放18项)

一、 衔接取消项目(共1项)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二、衔接下放项目(共18项)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部门

备注

1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除燃煤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外的其余热电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县发改局

省许可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部分下放。此项市本级不再保留,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及特定区域实施

2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除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和跨非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及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外的其余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县发改局

省许可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部分下放。此项市本级除跨县(市)、区的项目外,其余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的核准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及特定区域实施。申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申报规定需市有关手续的由市出具有关材料。作为子项列入我市原部分保留许可项目“企业投资类项目核准”

 

 

 

 

 

 

 

 

 

 

 

 

 

 

 

 

3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县农业局

省授权实施许可类。此项市本级不再保留。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级植物检疫机构实施

4

省商务厅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33号)下放管理层级第14项

部委规章:《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五条

 

 

 

 

 

 

县商务局

省许可类“依法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的部分下放。此项市本级不再保留,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5

省商务厅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县商务局

省许可类“依法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的部分下放。此项市本级不再保留,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6

省文化厅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1项

县文广新局

省确定县级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7

省文化厅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3项

县文广新局

省确定县级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8

省地税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发布,2006年12月31日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9项

县地税局

100万(含)以上由市级审批,100万以下由县(市)、区级审批。此项列入我市非行政许可项目

9

省地税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县地税局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10

省地税局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县地税局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11

省地税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县地税局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12

省地税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县地税局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13

省地税局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县地税局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14

省地税局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部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县地税局

省确定县级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

15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2项

 

 

县文广新局

市级衔接并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

16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3项

 

县文广新局

市级衔接并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

17

省文物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县文广新局

市级衔接并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

18

省文物局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县文广新局

市级衔接并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

 

来源:元氏县编办
责任编辑:元氏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