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1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科学技术局(简称区科学技术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进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措施。
(三)做好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五)负责编制全区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园区建设。
(七)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承担全区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指导各街镇和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科技援外和科技援区相关事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区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层次人才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相关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科学技术奖、省燕赵友谊奖的申报组织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区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做好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等相关工作。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科技宣传和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科。负责科技体制改革、科技项目管理、高新技术发展、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引进国外智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