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市政府部门2016年第一批下放和调整县本级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6-08 点击次数:?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市政府部门2016年第一批下放和调整县本级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2016年第一批下放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7号)中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对接。我县接收省、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项(其中下放1项,委托1项)。同时,调整县本级行政权力事项7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委托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落实,确保无缝对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省、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与落实工作,针对每一具体承接项目,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科学制定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求使每一承接项目做到精准落地,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
二、明确工作任务,搞好专业培训。县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省、市政府放权工作,及时调整业务骨干充实一线窗口,督促业务处室做好上下沟通,尽快完成工作对接。要切实加强岗前培训,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尽快熟悉业务和办理流程,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
三、及时调整目录清单,同步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务于接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目录的调整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时限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附件:
1.衔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2.县政府部门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附件1
衔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
事项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审批部门 |
类别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01007 |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许可 |
县发改局 |
作为子项并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
2 |
17023 |
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资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 |
省农业部门 |
行政许可 |
委托至县(市)、区畜牧水产主管部门 |
列入我县行政许可 |
附件2
县政府部门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25010 |
再生育审批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1.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含公有制企业中层以上干部);2.夫妻一方是公有制企业职工 |
自本级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依据新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取消市级审批(由县(市)、区审批) |
2 |
其他类 |
289007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县食药监局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
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 |
80个工作日 |
依据: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冀价行费〔2010〕45号,冀食药监办〔2011〕63号 |
与省级保持一致,调整为行政许可 |
3 |
其他类 |
79006 |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区公所的设立、撤销和驻地迁移;县级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的审核和申报 |
县政府 |
县民政局 |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第二条 |
涉及区划调整的区、县(市)政府 |
无 |
不收费 |
依据(冀政发〔2015〕38号)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
4 |
审核上报事项 |
|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
县食药监局 |
县食药监局 |
1.《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根据省食药监局文件,由县食药监局负责审批,列如我市行政许可(县(市)、区级负责制发许可证) |
5 |
行政许可 |
28001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变更和换发(含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指定、含实行“三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批准) |
县食药监局 |
县食药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发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3.《麻醉药品和经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核发:12个工作日 变更:7个工作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批准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药品管理法》修改,机构职能调整,下放至县(市)、区食药监管理部门(市级保留辖区内药品经营(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许可证审批) |
6 |
其他类 |
289005 |
保健食品经营审核 |
县食药监局 |
县食药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药品管理法》修改,机构职能调整,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更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类)审核”。下放至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 |
7 |
行政确认 |
126002 |
延长危险废物储存期限的审批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
危险废物生产单位 |
无 |
不收费 |
省市无监管对象,下放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