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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编委办 “四步骤” 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01-25 信息来源:保定市莲池区编委办

       保定市莲池区编委办为有效解决在“放管服”改革中存在的清单管理制度不健全、动态调整不及时等问题,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采取“四步骤”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一、严格依法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依法保留和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和《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严格规范运行;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履行好监管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实行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自有关依据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审改办提出建议,经审改办、法制办核实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行政审批事项行使机关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三、全面公示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衔接上级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编制的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审查细则以及流程图,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事项外,凡应让社会、市场主体和群众知情的,及时在各部门门户网站和办理窗口予以公开,并公布监督电话、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建立规范高效的问责机制。区编委办会同监察、法制等部门,定期对各部门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管理情况进行巡察。违反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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