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2-27 点击次数:?
灵寿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灵寿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寿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简称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文化、宣传创作、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体育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政策措施。
(二)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体育发展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和组织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监管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建设,组织灵寿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组织推进全域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群众体育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竞技体育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七)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试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旅游等市场综合执法。
(十二)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体育领域的科技研究与应用;指导体育社团工作。
(十四)承担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部门财务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宣传、统计、机要保密、信访、值班、机关安全保卫、建议提案办理等任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组织推动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县群众文化工作;指导全县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协调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负责全县旅游景点的行业管理、各项旅游发展政策、规划的落实;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全县体育工作。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股级职数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灵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灵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6日起施行。
中共灵寿县委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