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灵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灵寿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06 点击次数:?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2019年国家十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省、市民政部门将于十月份对挂牌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对设立灵寿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通知如下:
成立“灵寿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灵寿县救助管理站挂牌子。其主要职责:
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