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边界清单、职责任务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5-11 点击次数:?
附件2
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边界清单目录
序号 |
管理事项 |
牵头部门 |
涉及部门 |
备注 |
1 |
土地整治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电力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运输部门 |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建设(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规划条件核实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 |
规划条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各乡镇 |
7 |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县教育、县住建局、县审批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 |
8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审批局、县国税局 |
|
9 |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审批局、县国税局 |
|
1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审批局、县国税局 |
|
11 |
土地出让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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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矿政管理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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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质勘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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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储量管理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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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态修复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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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质灾害防治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运输部门、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县供销合作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局、县联通、移动、电信、县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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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矿山恢复治理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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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乡镇、县联席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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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2345市长热线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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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注 |
1 |
土地整治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资料上报、信息报备与归档工作;督促勘测、设计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组织对2017年1月1日以来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立项实施和社会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核实评定工作,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粮食产能。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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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 |
县财政局 |
项目财政评审、政府采购、工程结算评审、资金管理和拨付工作;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 |
|
县农业农村局 |
出具项目耕地质量评定意见,做好农业生产条件认定工作以及提供高耕地质量相应的技术指导。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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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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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
项目的审计工作。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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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
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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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负责河道及水库周边的项目选址以及关于水利其他方面的认定工作,做好水利工程的技术指导。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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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做好与生态环境有关的项目选址认定工作以及其它涉及生态环境的有关工作。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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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电力局 |
电力设施的验收、移交接管工作。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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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做好项目道路工程的技术指导。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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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 |
负责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选址、日常协调和信访稳定工作;督促村委会做好项目地上附着物清理;监督监管村委会做好项目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督村干部不得参与和干预工程;督促村委会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小组对项目的监督作用,督促村委会做好移交后项目工程的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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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条第九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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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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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5 |
规划条件核实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
|
6 |
规划条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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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科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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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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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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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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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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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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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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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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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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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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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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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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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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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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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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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受理职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3)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4)送达责任:县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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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
项目立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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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税局 |
项目缴纳临时占用耕地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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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3)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4)送达责任:县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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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
项目立项工作,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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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税局 |
缴纳新增占地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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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受理责任:(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3)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4)送达责任:县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
《土地管理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第23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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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
项目立项工作,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 |
《土地管理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第23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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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税局 |
缴纳新增占地使用税 |
《土地管理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第23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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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地出让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法定期限内,报政府出让方案待审核,招拍挂结束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报县政府用地审批。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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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招拍挂活动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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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税局 |
出让金以及税费缴纳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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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矿政管理、大气污染、安全生产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审核、审批有关的初审;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组织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矿产资源保护性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环保红线划定、绿盾行动。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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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
矿山安全生产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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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做好生态环境有关事项及其他涉及生态环境的有关工作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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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矿山水土保持和取水许可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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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矿山是否符合发展规划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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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质勘查、储量管理、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矿山恢复治理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勘查日常监管、督促企业矿山企业填报公示系统、公示系统的核查、生态修复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资料上报、信息报备,督促勘测、设计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工作、地质灾害巡查、地质灾害方案编制、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系统、地质灾害认定及注销、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预防及治理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法【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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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 |
项目财政评审、政府采购、工程结算评审、资金管理和拨付工作;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 |
|
||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各旅游景区及周边道路、宾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 |
|
||
县交通局 |
县域内高速建设工程、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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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全县中小学校校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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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各类建筑工程地基、坡面处理印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 |
|
||
县应急管理局 |
监督企业按设计要求排放尾砂,确保尾砂库的安全运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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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山洪、水库管理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 |
|
||
县乡镇 |
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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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
县联席办 |
交办阳光信访系统信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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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 |
配合办理涉及的信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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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2345市长热线 |
县政府办 |
交办市长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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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任务清单
序号 |
内设机构名称 |
对应部门“三定”规定主要 职责及内设机构具体职责 |
序号 |
内设机构细化分解工作任务 |
备注 |
1 |
地产市场交易开发整理中心 |
土地整治 |
1 |
负责从招标入围库中通过抽签方式选取项目勘测、设计单位。 |
对应《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第二章立项第四条。 |
2 |
作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
对应《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第三章实施第八条。 |
|||
3 |
作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
对应《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第三章实施第十条。 |
|||
4 |
作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
对应《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6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
|||
2 |
自然资源调查和设计中心 |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调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信惠发布,负责提出县域规划区范围内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负责县域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选址、建设 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现场查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验收);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
2 |
建设(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
|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 |
|
|||
4 |
规划条件核实 |
|
|||
5 |
规划条件 |
|
|||
6 |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 |
|
|||
3 |
利用股 |
土地出让 |
1 |
负责出让地块评估工作 |
对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 |
负责拟出让地块送审工作 |
对应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
3 |
负责合同签订工作 |
对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 |
利用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
1 |
负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应《土地管理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第23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
2 |
负责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
对应《土地管理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第23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
|||
3 |
负责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对应《土地管理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第23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
|||
4 |
负责送达责任:县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
对应《土地管理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第23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
|||
5 |
利用股 |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1 |
负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2 |
负责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
3 |
负责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
4 |
负责送达责任:县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
6 |
利用股 |
临时用地审批 |
1 |
负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六条。 |
2 |
负责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六条。 |
|||
3 |
负责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六条。 |
|||
4 |
负责送达责任:县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六条。 |
|||
7 |
矿管科 |
矿政管理 |
1 |
地勘科负责储量管理 |
局内分工 |
2 |
监察科负责违法查处 |
局内分工 |
|||
|
|
|
3 |
耕保科负责土地复垦管理 |
局内分工 |
8 |
矿管科 |
安全生产 |
1 |
办公室 |
消防安全 |
2 |
城乡规划科将危险化学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用地工作,并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国家、省《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5.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 6.《石家庄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 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3 |
利用科负责园区空间规划监管,严控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土地开发利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 号); 3.《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4.《河北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5.《石家庄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6.《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 (石政发〔2017〕8 号)。 |
|||
4 |
地勘科负责地质勘查安全、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做好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周边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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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执法监察科督导乡镇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尾矿库非法占地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21〕4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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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然保护区1.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 2.对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实施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3.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内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4、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属重大建设项目的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的选址核准;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地内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 27 号); 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原地质矿产部第 21 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167 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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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耕保科负责监督对已关闭尾矿库及其它用地单位及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临时用地 |
1.《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2.《河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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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矿管科 |
矿山生态红线 |
1 |
自然保护区负责保护区内矿业权 |
局内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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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划科矿业权红线划定 |
局内分工 |
3 |
地勘科负责探矿权红线划定 |
局内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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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矿管科 |
大气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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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勘股 |
地质勘查、储量管理、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矿山恢复治理 |
1 |
负责地质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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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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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生态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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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质灾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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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山恢复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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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信访办 |
信访案件 |
1 |
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做好来访案件的登记、转办、传阅及督办、归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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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协调处理群众进京赴省,到市上访和异常突发性信访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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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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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矿山权属争议和不动产纠纷的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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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林地资源科 |
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
1 |
负责公益林管理、调整、检查验收和资金发放。 |
对应《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农〔2017〕167号 对应《河北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林字〔2015〕114号) 对应河北省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
2 |
负责公益林森林抚育任务申报和实施。 |
对应石家庄市林业局下达的公益林森林抚育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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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森林保险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
对应《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金办〔201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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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天然林停发补助资金发放和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 |
对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天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资环【2020】88号) |
注:1.需将部门权责清单中所有权力事项细化分解到相应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