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职责边界清单、职责任务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5-12 点击次数:?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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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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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公安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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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用农产品、果品监管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质量抽检。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个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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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品(水果部分除外)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果品质量抽检。 三个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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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果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三个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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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 |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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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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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著作权管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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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 |
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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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药品流通发展规划与监督管理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依法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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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依法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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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学校食品安全 |
县教育局 |
县教育局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和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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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
灵办字〔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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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任务清单
序号 |
内设机构名称 |
对应部门“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 |
序号 |
内设机构细化分解工作任务 |
备注 |
1 |
办公室 |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规划,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协调组织大型宣传活动。 |
1 |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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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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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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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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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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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担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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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协调组织大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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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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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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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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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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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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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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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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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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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协调组织大型宣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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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党建宣传股 |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和发展党员工作。 |
1 |
负责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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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和发展党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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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法规股 |
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
1 |
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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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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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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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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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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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监督管理股 |
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
1 |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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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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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强制退出工作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其他权利类第105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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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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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实施全县内资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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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内资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和抽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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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处理违反登记管理和信息公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1-4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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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同和价格监督管理股 |
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
1 |
依法负责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875-882项 |
2 |
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及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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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监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75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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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104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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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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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93项,行政处罚类第771-773项,其他权利第105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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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 |
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反垄断执法工作。 |
1 |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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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734-75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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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944项,行政检查第103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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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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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752-770项,行政强制类94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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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813、89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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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告监督管理股 |
负责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
1 |
组织实施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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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42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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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81、421-45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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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广告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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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
依法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 |
1 |
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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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消费环境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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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20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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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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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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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受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协调、督办、反馈结果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其他权利类第106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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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相关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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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质量监督股 |
承担市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
1 |
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措施,负责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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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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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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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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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实施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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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产品质量本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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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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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58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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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534-559、901、931、932、933项行政检查第1021、1023、1024、102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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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担县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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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 |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晋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
1 |
组织实施推进国家、省、石家庄市和灵寿县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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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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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督促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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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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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其他权利类第106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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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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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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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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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建立覆盖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 |
1 |
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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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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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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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指导查处食品生产环节违法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576、593-595、601、602、604、605、60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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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 |
建立覆盖食品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建立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1 |
分析掌握食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负责全县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题责任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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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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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食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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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盐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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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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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指导查处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58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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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使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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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 |
负责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餐饮安全风险;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
1 |
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全县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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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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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开展餐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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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指导查处食品餐饮环节违法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218、620-639、685-68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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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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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市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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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对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等人员流量较大区域的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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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
1 |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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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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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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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指导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229-29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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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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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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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标准计量股 |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
1 |
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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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全县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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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县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121-19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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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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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实施全县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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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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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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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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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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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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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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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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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52-54、62-6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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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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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组织指导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66-8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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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知识产权保护股 |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转隶信息服务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转隶信息服务工作。 |
1 |
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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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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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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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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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459-473、474-48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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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22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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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相关制度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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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知识产权交易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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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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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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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指导、促进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等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商标品牌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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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实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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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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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担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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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负责药品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
1 |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医用氧、药用辅料生产环节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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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对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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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查处药品、化妆品、特殊食品的违法案件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强制类第12-16、20项行政处罚类第297-358、396-4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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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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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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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有关规范,依法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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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化妆品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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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及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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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分析掌握保健品、特珠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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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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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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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强制类第920项,其他权利106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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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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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查处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强制类第18-19项,行政处罚第359-39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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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网络监督管理股 |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
1 |
依法负责合同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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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指导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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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强制类第911项,行政检查类98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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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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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204-213,219-22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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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与组织协调大气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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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科技和财务股 |
负责预决算编审、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购置及管理、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各类资金和制装管理工作 |
1 |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制装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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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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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人事股 |
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群团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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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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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老干部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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