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11 点击次数:?
深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转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深政办函〔201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市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将环保行政审批事项划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体制。将县环保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事项附后)划转到深泽县行政审批局,由深泽县行政审批局承担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二、落实制度,做好有序对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县行政审批局和县环保部门要做好审批事项的交接工作,做好工作移交,一次性完成对接任务,防止出现工作脱节和管理真空,确保平稳过渡。
三、严格落实审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事项划转后,县行政审批局要全面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动态调整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予以公开公示。县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审监”分离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密切协同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行政审批工作高效规范运行。
附件: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目录
深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深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印发
附件:
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目录
(共 8项)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原审批部门 |
划转后审批部门 |
备注 |
11130128402047303C-XK-001-0000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环保部门 |
县行政审批局 |
正在实施 |
11130128402047303C-XK-002-000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环保部门 |
县行政审批局 |
正在实施 |
11130128402047303C-XK-003-0000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社会组织 |
环保部门 |
县行政审批局 |
正在实施 |
11130128402047303C-XK-004-0000 |
排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环保部门 |
县行政审批局 |
正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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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
环保部门 |
县行政审批局 |
正在实施 |
11130128402047303C-XK-005-000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环保部门 |
县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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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 |
申请核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
环保部门 |
县行政审批局 |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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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
申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环保部门 |
县行政审批局 |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