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专项编制:指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含监狱、戒毒)系统和设在地方的国家安全机关所使用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由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按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分系统下达,专编专用。铁路公安、民航公安、长航公安、海关缉私以及国家移民局领导管理的出入境边检机构、边境管理机构、遣返中心、常备力量总队等警察队伍也使用政法专项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