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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6-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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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畜牧局责任清单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望都县畜牧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拟订畜牧水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畜牧水产业依法行政。

拟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畜牧业发展草案,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

综合股

 

拟订全市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指导渔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

综合股

 

拟订饲料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动物卫生监督所

拟定草原保护与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负责对畜牧水产行业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办公室

 

指导畜牧水产行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办公室

 

承担牧渔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与听证工作

办公室

 

2

负责对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负责农村集体经济改制工作。

指导畜牧业、水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

畜牧股

 

提出畜牧业、水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

畜牧股

 

3

负责提出畜牧财政资金安排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畜牧项目管理工作。

提出扶持畜牧水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综合股

 

负责畜牧水产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库建设

综合股

 

组织畜牧水产项目的申报工作及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综合股

 

4

组织拟订促进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畜牧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制定大宗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畜产品品牌。

拟定促进畜牧水产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股

 

拟定生猪、鸡蛋等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股

 

指导牧渔加工业机构调整、技术创新及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牧渔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综合股

 

培育发展畜产品、水产品品牌

综合股

 

5

承担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所

制定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动物卫生监督所

组织开展无公害和地理标志动物产品认定认证工作及证后监管工作

畜牧股

 

 

 

 

组织实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

组织协调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

 

动物卫生监督所

组织协调违禁投入品案件的查处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动物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6

制定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种畜禽、水产苗种、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负责生鲜奶收购站、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兽药、动物诊疗的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饲料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动物卫生监督所

组织饲料资源的普查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

饲料工业信息统计和运行监测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

组织实施国家及省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负责草原资源征占用审核审批,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宣传国家及省有关草原法律法规,承担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组织实施草原资源普查登记和草原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组织实施饲草饲料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负责《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负责水产苗种生产和引进的监督管理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重大渔业事件应急处置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值放流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7

负责动物检疫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负责《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动物卫生监督所

 

组织制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所

组织指导动物疫病防疫和检疫监督执法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全市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8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主要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措施,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监测疫情,组织物资储备和调拨。

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产业研究,制定畜牧业发展指导意见、调整畜牧产业结构,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畜牧股

 

制定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监测预警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指导渔业行业进行标准化生产和休闲渔业发展,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品牌培育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指导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建设,指导开展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指导组织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9

管理畜牧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负责畜牧业统计信息,包括农业部畜牧生产和畜产品价格等监测报表和我省畜牧生产专业报表。

办公室

 

 

负责渔业生产统计工作

办公室

 

10

制定相关畜牧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先进技术的引进,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实施相关科研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制定畜牧水产业科研、技术推广、科技培训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

办公室

 

组织指导畜牧水产业科技攻关、科技推广、成果转化等工作

办公室

 

组织指导畜牧水产业科普宣传工作

办公室

 

11

参与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遗传资源保护。

开展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制定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组织实施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引进、推广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12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指导养殖场实行科学化、标准化饲养,减少畜禽粪尿污染

畜牧股

 

引导养殖户对畜禽粪尿进行循环利用

 

动物卫生监督所

13

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指导养殖户对农作物秸秆进行青贮、微贮、压块等综合利用,提高饲料利用率

 

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

 

14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有处室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望都县畜牧局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畜牧水产主管部门

食用动物产品从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监管,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4.《河北省九厅局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生猪饲养环节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屠宰环节由商务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监管,猪肉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畜牧主管部门在养殖环节监督抽检发现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用动物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公安部门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

 

2

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

《畜牧法》

某独立法人单位从事种畜禽的生产经营,按照《河北省种畜禽许可证的核管理发办法》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畜牧兽医部门认定该单位具备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发放种畜禽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随后工商部门对公司予以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监管。

 

工商部门

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3

草种管理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负责草种的质量监管;负责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

某独立法人单位从事草种的经营,按照《草种管理办法》准备相关材料,向畜牧部门提交申请。畜牧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具备草种经营单位的资格,发放草种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随后工商部门对公司予以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监管。市畜牧部门依法对草种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省工商局

负责草种生产经营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

发展改革委

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核准

《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某公司计划在草原上修建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经发改委立项核准后,按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准备材料,占用面积在十公顷以上三十公顷及其以下的,向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草原行政部门认定符合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要求,发放审核(批)同意书,随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农业局

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

 

国土资源局

负责土地使用登记手续办理

 

5

野生动物管理

畜牧水产主管部门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对两栖类动物的管理上,例如鳄鱼的管理,扬子鳄归林业部门管理,其他鳄类归渔业部门管理。

 

林业部门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6

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畜牧水产主管部门

负责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环保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环保局

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局

负责其它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其它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局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望都县畜牧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龙头企业服务

组织渔业龙头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促进产销对接,扩大对外交流。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7827663

 

2

渔业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答复相关政策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7827663

 

3

渔业生产指导

指导企业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

畜牧股

7827172

 

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动物卫生监督所

7827662

 

5

草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草原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7827663

 

6

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答复解释动物防疫、检疫相关政策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78276627827663

 

7

兽药服务与相关知识宣传

宣传兽医兽药相关法律法规,答复解释有关兽医兽药法规政策

动物卫生监督所

7827662

 

8

畜牧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畜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答复相关政策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78276627827663

 

9

畜牧业生产指导

指导养殖场进行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养殖

畜牧股

7827172

 

10

龙头企业服务

组织畜牧业相关龙头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促进产销对接,扩大对外交流。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78276627827663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宣传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答复解释相关知识。

动物卫生监督所

782766278276637827172

 

12

动物产品、饲料、兽药监测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兽药残留检测、饲料常规监测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78276627827663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县畜牧水产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部门名称(盖章) 望都县畜牧局

县畜牧水产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单位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畜牧水产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畜牧水产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五)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县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畜牧水产局在实施县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畜牧水产局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年初局工作安排起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检查人员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对县畜牧水产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畜牧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县畜牧水产局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畜牧水产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接情况:对县畜牧水产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二)审批情况:对县畜牧水产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县畜牧水产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一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以下情形的,县畜牧水产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

(一)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 县畜牧水产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畜牧水产局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年初局工作安排起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检查人员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部门名称(盖章) 望都县畜牧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畜牧行政执法活动的畜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畜牧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畜牧局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畜牧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县、区)畜牧执法系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畜牧部门可以建议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畜牧水产局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年初局工作安排起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检查人员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县(县、区)畜牧水产执法系统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县畜牧水产局可以发放执法建议书:

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2.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畜牧水产投入品监管、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畜牧水产生产事故调处等工作不力的;

3.其他需要发放执法建议书的情形。

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建议的起因;

2.存在的具体问题;

3.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畜牧水产局可以实行通报批评: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部门名称(盖章) 望都县畜牧局

为加强对畜牧水产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河北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全县进行畜牧水产行政处罚的案件。

县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畜牧水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需要向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的由县畜牧水产局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送。

县(县、区)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县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五)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六)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七)县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上级机关督办而其他部门已经处理的以及外省、县请求协查的案件,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县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执法单位在办理第二款规定的案件时,应向县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审查机关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备”。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县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报送备案的机关接到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报送备案的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对报备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其按照本制度报送;在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县畜牧水产局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五)对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的监管

部门名称(盖章) 望都县畜牧局

县畜牧水产投入品主要包括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县畜牧水产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县场秩序,保障县畜牧水产局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县畜牧水产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畜牧水产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水产育苗期、动物产品进出栏等购销期间、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县场、专业县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突出县、乡两级在监督抽查中的职能作用,以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动物产品残留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县畜牧水产生产事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畜牧水产投入品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全县畜牧水产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对农资监管的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畜牧水产部门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且配带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卡,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畜牧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

(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三)宣传告知。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安排的监测抽样工作。

(三)县级开展畜产品风险预警监测工作,定期由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会商,研究潜在的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安全生产。

(四)加强多部门监管联动,做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瘦肉精”案件的移交工作。

(五)加强宣传告知,多种渠道普及和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物质以及生产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执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加强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检查。

(三)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汇总。

(四)通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实施检查的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