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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6-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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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司法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 注

1

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并负责监督实施。

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全县司法行政宣传报道工作;

办公室

 

拟订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普法办

 

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办公室

 

2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

制定全县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五年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普法办

 

指导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制定普法计划,开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组织对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及五年普法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末期考核。

组织开展指导“法律六进”活动和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

组织开展指导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法治文化活动开展。

组织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其他重点节假日法制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普法骨干培训。

组织开展“民主法治村”和“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先进单位”的创建指导和考核

承担县依法治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

监督和指导全县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负责“12348”法律援助专线工作。负责全县公证工作。

指导律师行业、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活动和业务开展。

办公室

 

统计、分析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业务数据,掌握、评估和报送全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

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新型高端业务培训活动。

办公室

 

研究分析全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情况,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活动。

办公室

 

组织开展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办公室

 

监督管理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指导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办公室

 

监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

办公室

 

指导公证行业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活动和业务开展。

公证处

 

监督、检查、指导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

公证处

 

监督检查县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工作。

公证处

 

组织开展全县公证队伍业务培训工作。

公证处

 

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档案管理工作。

公证处

 

统计、上报公证工作和业务数据,分析、评估和报送县公证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

公证处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

 

受理、审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

指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

组织开展县内外法律援助交流和协作。

全县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分析、调研、业务培训等工作。

负责“12348”热线的接听、解答。

4

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承担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基层股

 

指导全县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拟订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意见等,并组织实施。

基层股

制订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社区矫正办公室

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奖惩。

社区矫正办公室

 

5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负责对全县司法行政干警和司法助理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制定司法行政干部学习教育制度,制定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业务员科室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员培训计划。

办公室

 

6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附件2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司法局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人民调解工作

县司法局

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不断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网络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能;大力宣传、表彰、推广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完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误工补贴机制;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调解理论研究和工作创新,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水平;对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统计,并将情况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4325,某公司职工张某(34岁,本县某村人)骑电瓶车在上班路上与驾驶骄车的刘某(28岁,本县某村人)发生碰撞,张某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刘某赔偿90万,如达不到要求就不出殡,并要到刘某家里闹事。后经过街道、村两级调解组织多轮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因双方在人民调解协议中约定,赔偿款分期履行。故街道调委会又建议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县人民法院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和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通过依法对相关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有效的予以维护,对无效的或可撤销的予以纠正,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加以改进。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讲授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技能;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组织一起召开典型纠纷分析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等,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水平。对一些尚未立案的简单民事纠纷和法律法规允许刑事和解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或委托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基层人民法院给予人民调解组织业务上的指导。

2

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指导、奖惩

县司法局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犯赌博罪经县人民法院于 2013 7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2013 8 3 日起至 2014 82 日止。

2014220是该矫正人员规定报到的最后期限,但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到,2014213日至2014320日期间,司法所多次打其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到本人,司法所还上门对其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了走访调查,也未找到本人,期间还对其妻子和工厂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都证实王某从2月中旬至今一直未回家,也未与家人和工厂联系。综上所述,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撤销缓刑。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其作出收监裁定,因其下落不明,由公安机关负责追逃。

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县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3

收养登记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01日)

20139月,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县福利院,与福利院签订抚养协议。20148月,赵某和徐某向县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县计生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和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

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司法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法制宣传教育服务

指导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骨干业务培训。

普法办

7720148

2

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宣传法律法规,在县区及各乡镇(街道)公共场所设置法律服务咨询平台,现场解答市民及基层群众的法律疑难。

普法办

7720148

3

调解业务培训

承担基层司法所人员、调委会主任和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基层股

7720148

4

指导法律服务行业学习教育

指导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办公室

7720148

5

12348”法律服务咨询

承担“12348”专线电话、来访、来函 和法律咨询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

7720148

6

法律援助服务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立案、审批、指派,监督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指导乡镇、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流与宣传。

法律援助中心

7720148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五)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司法局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周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2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

 2、全面检查:每季度司法局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望都县),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司法局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都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望都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年末对望都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望都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望都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望都县公证处在每年的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望都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望都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望都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望都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司法局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都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河北省司法厅和保定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等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望都县司法局在每年的年末向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望都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司法局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都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望都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望都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望都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望都县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望都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望都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望都县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望都县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升援助案件质量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人的情况; 

2)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4)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司法部、河北省司法厅和保定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1)监督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公函、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2)监督卷宗归档有无符合市局关于立案归档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家每年底对当年办结案件按10%进行随机抽查评审。对被判处无期以上的刑事案件及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全部纳入评审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组织专家评审法律援助案件案卷;

(二)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三)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

(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得分,评定案件质量等级,分四个等级,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84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应当会见而没有会见的(特殊情况除外);

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承办人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

4、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被投诉并被查实有过错的。   

6、案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正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并通报。对评定的优秀案件给予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案件,扣发50%办案补贴,同时取消承办人办理援助案件资格3个月。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