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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6-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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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制定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

工程股、规划管理办公室

 

研究制定本县有关建设事业的规章和发展规划

2

负责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

负责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并按法定程序组织上报及审批

规划管理办公室

 

参与制定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区域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3

核发“一书两证”

负责规划区内的各项永久性、临时性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的统一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

规划管理办公室

 

负责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工作的设计方案招标、施工图(包括抗震)审查及规划验收。负责组织各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对县辖各乡(镇)总体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城乡基础勘察、城乡规划、测绘资料的统一管理。

负责县域内大型建设工作项目的规划审查和报批

4

负责规划区内市政项目规划审批

负责全县的规划设计和勘察工作,起草我县城乡规划和勘察方面的行政规章及实施细则。

规划管理办公室

 

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

5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并监督执行

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并监督执行。

工程股

 

负责工程招投标、开工报告、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对工程造价实施管理。

6

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施工安全。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县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的行业管理。

工程股

 

 

 

 

负责建设单位建设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和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施工安全。

7

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综合管理城市用水、节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工程股

 

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8

管理全县行业等级标准

管理全县建筑、设计、房地产、市政公用行业等级标准

工程股

 

9

制定房地产和房地产市场的有关规章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和房地产市场的有关规章。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

工程股

 

10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档案、文秘、信息、文印打字、收发、后勤保障、计划生育、信访、提案议案、保卫、财务等各项工作。

综合股

 

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局

负责全县已办理土地、规划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保定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根据建设工程类型分别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安监局

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局

负责牵头查处未办理土地许可的非法建设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大队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环保局

对违反社会生活噪音管理进行管理;对饭勺废弃物、餐饮服务油烟污染进行审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工商局

对城市规划区内店外经营、街道路边无照商贩的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管理

住建局

对建筑施工扬尘进行监管。

执法局

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建筑施工噪音、露天喷漆和烧烤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

市政管理方面

住建局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包括损坏责任区内城市供排水、排污、燃气管网、电缆、电线、箱体等城市公用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水、电、燃气、通信主管部门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包括责任区内城市排水、排污、燃气管网、电线电缆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占用审批、维护、监管)

4

违法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住建局

负责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保市政[2009]188号)

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58号)

 

 

国土局

负责未办理土地许可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执法局

负责对未按规划施工和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协调召开新型建材、设备展览和推介会

开展新型建材、设备咨询及展览活动,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建筑废弃物建材制品

工程股

7777618

2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墙材知识培训和行业展览推介

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墙材标准、规范及知识宣贯、培训。开展相关展览推介活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

工程股

7777618

3

 “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活动

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

工程股

7777656

4

12.4”法制宣传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场释疑解惑,并发放相关政策法规资料,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

 

工程股、规划管理办公室

7777600

5

城市排水污水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管理

工程股

7777685

6

宣传

对全县的物业、房管政策和相关业务方面进行宣传,

房管所

7777683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单位: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在建节能项目工程及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管范围内的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成立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巡查组,加强建筑节能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强化审查,提前把关。对达到节能要求的建筑工程予以备案后及时下发《节能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了施工期间涉及节能的需要监督验收的部位、验收的程序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等,通过告知让建设各主体单位对在建工程的节能工作做到一目了然。

二是加强进场节能材料的备案与复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三是加强节能施工现场监管。为达到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我办成立了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巡查组,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四是加强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监督验收。对工程的基础部分、主体部分、工程竣工阶段进行严格的建筑节能阶段性专项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以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工程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下发相关整改通知,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职权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单位: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股

为规范建筑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2.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二)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2.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违法行为的;

3.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4.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10.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1.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2.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五)其他相关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施工企业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的企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处罚;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一)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五)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6.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违法行为的;

7.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以下行为的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对设计单位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对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四)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施工单位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8.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0.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2.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其他相关单位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2.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4.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五)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5.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名称办理污水排水管网许可)

单位: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股

为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1号)、《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的污水处理厂、办理许可手续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排水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水方面: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是否定期换证;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排水户是否存在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设施,占压排水设施,以及向排水设施倾倒废液、废渣、各种废弃物等行为等。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监督管理指标、污水处理规划执行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污水处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巡查即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排水户的排查,随时发现并制止排水户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即逢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联合相关部门或局相关处室排水户进行检查,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措施

(一)检查到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排水户从达标排放、设施运行、排水行为等方面逐项排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建立台账,督促排水户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二)处理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水户违规行为进行界定,协调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理,确保做到违规行为处理到位。

(三)监查到位。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排水户,在对其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后,再次进行复查,确认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检查不走过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按照望都县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2.抽调有关人员和行业专家共同参与实地考核;

3.将考核结果上报望都县人民政府。

(一)制定检查计划或专门方案。日常监督检查提前制定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按时启动检查行动;遇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制定专门方案,确定市重点区域、重点用户,以及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及时启动检查行动。

(二)按计划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计划或方案,对排水户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并协调执法部门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及时进行复查。检查过后,针对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排水户列出名单,逐一对其进行复查,确保监督检查到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给予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职权名称:规划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效的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建成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反映。

2、执法队员例行公务检查。

3、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辖区各街道城管执法大队例行公务检查或者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违法违建监管。执法人员向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宣传城乡规划管理法规,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2、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法人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移交上级执法部门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发现责任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其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名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单位: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负责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

(二)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行为管理,每个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整改与从严查处相结合。针对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主体进行整改、明确整改内容、监督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招投标监管方面。

1.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计划安排,依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

2.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3.依法对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监督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5.接受中标人施工合同备案。

(二)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方面。

1.每季度制定项目合同履约跟踪管理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2.依法对项目施工现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发放评价表单。

3.按照评价表单将评价结果记入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合同履约行为的检查结果纳入信用平台数据库。

 

(职权名称: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单位: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全县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物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建立“链式责任制”。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监管事项,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效能的检查力度,加强效能监督。

2、牢固树立“始于客户所需,终于客户满意”的服务理念。

3、设立意见投诉箱、公开业务咨询投诉电话、限时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建立起快速、便捷、畅通的服务平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以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交易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职权名称:建筑市场管理)

单位: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股

为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的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一)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一)违法分包施工任务的;(二)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四)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劳务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

(二)劳务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劳务企业未依法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劳务工人情况的;

2.劳务企业有下列侵害劳务工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工人工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务工人工资的;(三)违反劳动合同或与劳务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二)实施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施工单位监督检查处理

1. 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整顿,罚款,停止施工,停业整顿及降低资质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参与投标活动,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一)违法分包施工任务的;(二)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四)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 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劳务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劳务企业监督检查处理

1. 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务企业未依法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劳务工人情况,视为雇佣零散建筑劳务工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有该行为的企业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2. 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务企业有下列侵害劳务工人合法权益情形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工人工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务工人工资的;(三)违反劳动合同或与劳务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职权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单位: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股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