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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6-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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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20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审批

09000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县国土局

规划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单位和个人

20

 

行政许可审批

090002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准

县国土局

利用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企事业单位、公民

20

收费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八条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交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函》。

收费标准:一、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价款:按土地市场楼面地价三种评估测算后择高确定,即:1、评估日期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2、评估日期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3、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

    三、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

 

行政许可审批

090003

使用耕地取土批准

县国土局

耕保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在非耕地取土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其他单位和个人

20

 

行政许可审批

09000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

县国土局

矿产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

20

 

行政许可审批

090005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审批

县国土局

测绘股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本市、县(市)设置的测量标志的迁建审批工作;(三)建立和修订测量标志档案;(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五)负责测量标志的统计、报告工作;(六)处理测量标志损毁事件以及因测量标志损坏造成的事故;(七)查处违反测量标志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工程建设单位

20

 

行政许可审批

090006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县国土局

测绘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3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

 

行政许可审批

090007

农用地转用

县国土局

耕保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用地项目单位

20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19921124)(1992〕价费字597);国家土地管理局:《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199212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国土资办[2008]63;

省政办函[2008]57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

收费标准:按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减半征收。

 

行政许可审批

090008

开发农用地审核

县国土局

耕保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30

 

09000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县国土局

利用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企事业单位、公民

20

不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改变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

用权市场价格。招拍挂出让的:按成交确认价款收取。

 

0900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核准

县国土局

利用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公民

20

 

行政许可审批

090011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的审查

县国土局

测绘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河北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关于进一步落实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的通知》(冀测[2010]57号);《关于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测[2010]93号);《关于加强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测[2011]128号);《河北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办法》(冀地信规[2012]01号)第二条、第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20

 

行政许可审批

090012

土地征收

县国土局

耕保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用地项目单位

20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19921124)(1992〕价费字597);国家土地管理局:《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199212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国土资办[2008]63;

省政办函[2008]57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

收费标准:按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减半征收。

 

行政许可审批

090013

国土土地使用权划拨

县国土局

耕保股

土地管理法》第54条、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县机关,企事业单位

20

 

090014

临时占地审批

县国土局

耕保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单位、个人

20

 

行政许可审批

090015

宅基地审批

县国土局

利用股

《土地管理法》第62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个人

20

 

090016

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县国土局

利用股

《土地管理法》第60

单位、个人

20

 

行政处罚

091001

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县国土局

监察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河北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单位和个人

60

 

091002

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国土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单位和个人

60

 

行政确认

096001

土地使用权登记

县国土局

地籍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单位、个人

具体土地种类依照登记流程期限

收费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

收费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行政确认

096002

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县国土局

地籍股

《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10  

单位、个人

20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