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财政局权责清单(2021)
发布时间: 2021-06-20 点击次数:?
新华区财政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5类、9项)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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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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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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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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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对违fan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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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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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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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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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给付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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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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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
对财政、财务等事项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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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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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 |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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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确认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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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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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奖励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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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裁决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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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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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类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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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 |
对财政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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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财政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综合管理科(检查室)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fan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举报案件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案件调查查处。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工作底稿,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或实施案件调查,固定有关证据,形成调查结论。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调查结论等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送达监督、查处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查处对象落实处罚决定。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综合管理科(采购办)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综合管理科(检查室) |
4 |
行政检查 |
对财政、财务等事项的检查 |
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1.检查责任:依法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财政、财务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综合管理科(检查室) |
5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 |
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
1.检查责任: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2.处置责任:收到投诉后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4.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综合管理科(采购办) |
6 |
行政检查 |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
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检查计划进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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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科(检查室) |
7 |
行政确认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全文)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受理责任:需要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与规定; 2.审查责任:对非营利收入企业材料进行审查,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对年限进行审查复核; 3.决定责任:会同区税务局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送达责任:将审核确认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定期予以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非营利收入企业材料进行审查,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对年限进行审查复核,存在取消免税资格情形的,取消其资格。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中相应情形的,取消其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从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从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综合治税服务中心 |
8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对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在法定期限进行裁决;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综合管理科(采购办) |
9 |
其他类 |
对财政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
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 |
1.《行政复议法》二十一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五十九条 |
1、受理责任: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审查责任:属于本机关复议范围的,三十日内依法处理,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决定责任:程序上,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实体上,复议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出复议决定。 4、考察及听证的责任:必要时,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听证。 5、备案责任: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综合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