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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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部门权责行政征收类
发布时间: 2021-05-28 点击次数:?
邯郸市永年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
行政征收类2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税〔2015〕68号;条款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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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 2、审核责任: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实际缴费数额,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来源:永年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永年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