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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3-06-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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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元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园林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房配建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监管。
  (六)负责县城建设工作。统筹编制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安排的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路灯和夜景照明)。
  (七)负责指导推动新型城镇化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乡镇村庄建设,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重点镇的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方面监管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全县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一)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物业行业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城区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指导“旧村”改造相关工作。
  (十三)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
  (十四)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县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五)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十六) 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研究部署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资产、售房款和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十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园林绿化方面
  (一)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负责街道绿化、公园广场综合管护的检查、考核、督导工作;负责对城区公园、广场及水系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监督检查城市各类绿地的达标情况,监督管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负责伐移树木的初审、上报、监管工作。
  (四)指导监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验收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城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工作。
  (六)负责创建园林县城工作。
  (七)负责龙河新区、潴龙河(城区段)、汉街的建设和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城市管埋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区市政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包括公园)及107国道、红旗大街、高速引线县域内沿线路灯、夜景照明监管工作。
  (三)负责制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作业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负责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
  (四)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涉及城市管理的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五)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装饰装修和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县域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参与城市开发和城区改造中有关环卫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指导协调主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处理能力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乡镇村庄垃圾处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城区城市便道非机动车停放工作。
  (八)负责城区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县域内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建设工程(含农村气代煤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安全运行等活动的监管工作。
  (十)负责与本部门职责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行业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县域内107国道、红旗大街、井元路、装院路、高速引线沿线,以及各乡镇、村容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执法及考核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三)实施与以下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城市建成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保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县城建成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含便道)、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城市建成区内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向县城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县城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7.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资金计划;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基层队伍正规化建设。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文稿的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府信息管理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固定资产、后勤事务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反馈、上报;拟订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考勤、值班、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建设科。负责组织编制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做好实施及跟踪、督查和调整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的概(预)、决算审定工作,参与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和立项审查工作,参与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资本运营和建设投融资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费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监督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行为,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监督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受理招投标合同备案等。
  (三)房产市场监管科。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预测分析,监测房产市场运行;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拟订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以及跟踪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合同备案、房产抵押备案、存量房备案、商品房初始登记、房产经纪机构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股级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
来源:元氏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元氏县委编办